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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
作者:李秋明
来源:《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年第13期
摘要:历史是一种动态的传承。文化是历史在当代的折射、认同、重新解释和升华。历史文化名城是指具有深厚历史文化积淀和重要历史地位的城市,是历史传承的重要部分,是在现代化城市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必须保护的对象,是中国特色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关键字: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城市;城市建设
我国历史悠久,具有丰厚的传统文化。几千年来,人民在各个朝代中,用勤劳的双手创造了无数的珍贵财富。这些光辉的历史文化遗产遍布祖国大地,为锦绣中华锦上添花,使不少城镇成为世人瞩目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国文化历史的一笔财富,它古老的城市空间肌理和古老的房屋街巷,以及古城所蕴藏的古老文化都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华民族民族精神、悠久历史、 灿烂文化的集中体现。然而,随着岁月的流逝、战火的破坏、历史的变迁,在历史文化名城中, 反映古代文明和时代特征的一些历史建筑,有的已破损严重、有的已不复存在,有的已成为遗址,很难真实再现昔日历史的辉煌与荣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化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总趋势,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一片片古老的街巷被抹平,城市面临雷同化和通俗化的危机。同时,城市的特色在消失,城市的文化在消亡。截至 2013 年,我国被评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共有 122 个城市。但是在距最早1982 年第一批评审出来的古城,许多古城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变化,现在呈现出了不同的面貌。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及城市人口的增加,城市向大型化、现代化与经济化的发展,加剧了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工作之间的矛盾, 一些文物建筑以及有宝贵价值的历史环境遭到破坏,城镇化建设正日益侵蚀着历史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环境,许多历史名城在这几十年中慢慢的没落甚至接近于消失。 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概念
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国特色的产物,它区别于文物保护单位。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其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留着历史特色,并是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城市传统风貌街区”。历史文化名城首先应该具有一定的历史地区,如具有完好风貌的历史街区、古建筑群;同时又有同类历史城市中文化景观的典型性;并且应具有历史城市在形态上的现存性。当前指导我国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主要法规是 1982 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和 1989 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前者忽视文化遗产的环境保护;后者也仅是要求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注意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而对于如何保护历史文化环境却没有作出法律说明。尤其没有明确各种破坏名城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制上的滞后,使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停滞在那里,有的不知道该如何保护,于是采取全面保护的方法,使得整个古城停滞不前;有的只保护文物,使得古城里高楼建起,把很多的文物保护单位淹没在了现在的大都市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