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学指导意见试

2020-04-17 19:57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学指导

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鲁教基字[2008]2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8.08.05 【实施日期】2008.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学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教基字〔2008〕21号)

各市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规定,我厅编制了《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学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意见》对普通高中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课程实施等做了明确规定,是全省普通高中课程安排和课堂教学的基本依据,是对普通高中教学工作管理与评价的基础,是学分认定考试、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命题的基本依据。

二、《指导意见》从2008年秋季高中一年级开始在全省统一实施。各地要将《指导意 1 / 3

见》转发至每一所普通高中,组织普通高中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并切实落

实到教育教学工作中。

三、《指导意见》在统一要求的同时,允许和鼓励学校创造性地实施课程。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可对课程安排、教学内容及进度进行调整,但必须符合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要求,并将学校三年课程规划安排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我厅备案。 各地在落实《指导意见》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基础教育处和省教研室。

二○○八年八月五日

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学指导意见

(试行)

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以下简称《课程方案》)和《山东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全省普通高中教学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和教学以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以《课程方案》及各科课程标准为依据,以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为宗旨,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变革,努力满足每个学生终身发展的需要,全面落实普通高中教育的培养目标。规范课程教学行为,推进教育教学创新,努力形成具有山东特色、充满活力的普通高中课程教学体系。 2 / 3

二、课程设置

普通高中要全面开设《课程方案》规定的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和综合实践活动八个学习领域的课程。每学年都要设置各领域的课程,保证使学生每一学年在所有学习领域都能获得一定学分。

学习领域包括科目有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等)、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艺术(或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学校要开齐所有科目,并开足课时。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设两种或多种外语。

各科目一般由若干个模块组成。学校要开足必修课程模块, 尽量多开设选修模块,促进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 普通高中的课程设置安排如下: 学习 科 目 领域 语言与 文学 数学 人文与 社会 地理 科学 物理 化学 生物 6 6 6 6 4 4 4 4 2 2 2 2 4 4 4 4 2 2 2 2 10 语文 外语 数学 思想政治 历史 必修 一年级 周学时 4 4 4 2 2 二年级 学分 8 8 8 4 4 周学时 4 4 4 2 2 12 12 三年级 学分 4 4 4 学分 学分 10 10 10 8 6 8 8 8 4 4 周学时 5 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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