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类产品优惠政策汇总

2020-04-17 19:59

软件类产品优惠政策汇总

软件直销网资深编辑特此总结以下优惠政策供软件厂商参考:

1.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2.软件出口

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38号) 3.软件生产企业退税款

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4.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

6.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

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摘自《财政部、国税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2009]63号) 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摘自《财政部、国税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2009]63号) 8.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

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设计人员的奖励,经市信息办报市政府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摘自《关于本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发[2000]54号) 更多资料详见软件厂商直接面对终端用户在线综合服务门户(软件直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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