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首页)

2020-04-17 20:39

书式二十三

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首页)

商标: 类别:

申请号/国际注册号:

商标局发文号: 申请人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广州中塬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含区号): 同时/曾在哪些类别对 相同商标提出评审申请:

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 是 □;否 □

申请人章戳(签字)

年 月 日

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填写此申请书(首页)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

文件材料。

填 写 须 知

1. 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出 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2. 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

所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

连同本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复审的,须 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

3. 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4. 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 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身份证件号码。

5. 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的,应当指定一人 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载明的顺序

第一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 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及其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 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6. 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 的代表人办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

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栏目中填写相应 的内容。

7. 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 8. 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9. 收费标准:商标评审费1500元。邮寄办理的请通过银行汇款(不收 邮局汇款),并将汇款单复印件附在此申请书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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