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人员承担。
第五章 防灾防损
第十七条 承保后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险标的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潜在的风险提供整改建议,增强被保险人的抗灾救灾能力,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防灾防损检查的形式
(一)配合防灾部门进行检查。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在冬季和春季以及节日前后进行防火检查,配合防汛部门在洪汛季节对沿江地段、低洼地区以及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区域进行防汛检查。 (二)配合企业的主要部门进行系统性的防灾检查。 (三)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重点检查。 (四)单独对承保单位进行防灾防损检查。
第十九条 防灾防损检查时应了解了解被保险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保险单位的法人;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安全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备;对安全工作的态度;保险标的地址;被保险财产的金额;各种安全制度的制订与执行情况;安全设施、器材的数量情况;生产主要产品;工艺流程;危险隐患和重点管理部门的情况;以往灾害事故记录;企业的生产情况等。
第二十条 防灾防损检查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一) 了解被保险单位对国家地方政府规定的安全法令、法规、条例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 被保险单位的安全机构设置、人员素质等情况。 (三) 安全器材的配备、使用、保管、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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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厂区周围环境、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建筑物的建筑等级。 (五) 安全组织的活动及专职、兼职人员培训情况。 (六) 电气线路的敷设,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保养和新旧程度。
(七) 生产、生活用火和控制外来火种情况。 (八) 仓储物资的存储管理情况。 (九)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 (十) 防汛措施、排水系统的布局。 (十一) 防盗措施的落实。
(十二) 对各种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重点管理部位和危险隐患。
(十三) 在地震活动期,防震的组织、措施落实情况。 (十四) 对本地区和特种企业的易发灾害事故进行针对性检查。
(十五) 防雷电设备情况。
第二十一条 防灾防损检查时应以保额大、危险性大、赔款大、影响大的单位作为重点,并由专职风险查勘人员或聘请的专业人士进行现场检查,其余风险较低的业务,由业务部门根据情况选择现场沟通或者电话了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由分公司财产险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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