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处罚款
间接执行 滞纳金 代履行 直接执行 划拨存款、汇款
(法定) 依法拍卖 10、行政强制执行的催告制度 法律第三十五条,催告的内容。
11、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法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 12、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回转制度。 法律第四十一条。
13、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和解制度。
条件:(1)不损害公共利益。(2)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受损。 14、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强制拆除的特别规定。
条件:(1)公告,限期拆除。(2)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15、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对象包括税款、社保费和收费等。
原来考虑过统一处罚款和滞纳金的标准,以示公平合理。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现实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问题。考虑得不周全! 16、代履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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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为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对象不应包括当事人基本利益,如拆迁、违章。 代履行的程序规定:
17、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的问题:
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有队伍、有手段,民诉法第21章明文给予规定。
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 一般的规定是书面审查,如法律第五十七条。 特殊的规定是实质审查,进行听证,情形有: (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2011年8月27日程晓东听课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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