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发布通知
2010年第46号
《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监督办法》已经于2010年8月12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 经 理: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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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控制表
制度名称 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监督办法 制度编号 CPIJYYW-15-21 版本 2010 此 次 修 订 的 主 要 内 容 解释 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 部门 实施 及完 善执 行人 备注 本次为新制订。 下次评估分管领导签发日期 起草人 部门审核 时间 审核 2010.08 2011.08 沈必东 史文军 赵 焰 姚小彦 签发人 刘立新 是否修订 否 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检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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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招标监督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对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集团)系统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金元集团本部、分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内部核算单位自行组织承办的招标活动,其监督原则亦适用于金元集团系统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招标活动。 3 原则、依据 3.1 原则
3.1.1 招标活动必须坚持“资格审查、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即负责推荐入围投标单位或者筛选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参与评标的人员不得参与资格预审、定标工作;参与定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入围投标单位或进行资格审查及评标工作。
3.1.2 招标领导小组组长、资格预审小组组长和评标委员会主任不得由一人同时担任。
3.1.3 金元集团系统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行使对本单位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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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特殊或重大的招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参加监督;上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对下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招标监督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3.2 依据
3.2.1 金元集团系统所有招标活动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电投集团、金元集团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本单位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招标承办单位(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主动向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监督人员提供招标活动有关信息。招标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工作人员廉政守则》(详见附件1)。
3.2.2 招标活动实行廉政合同制度。《中电投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保廉合同》(详见附件 2)随招标文件一并发送,随中标项目商务合同一并签订。 4 监督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4.1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招标工作的监督部门,应履行对本单位招标工作的监督职能,但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4.1.1纪检监察部门是招标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4.1.2审计部门是招标监督工作的参与部门。 4.2 监督部门在招标活动中的主要职责:
4.2.1 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制订和完善招标管理办法。
4.2.2 监督中电投集团、金元集团招标有关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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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职责。 4.2.4 协调解决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2.5 监督检查招标活动中的纪律执行情况。 4.2.6 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4.2.7 对廉政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 监督部门在招标活动中的权限: 4.3.1 查阅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
4.3.2 监督标底编制,参加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开标会议、评标会议等与招标有关的活动。
4.3.3 要求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提供与招标活动相关的文件资料。
4.3.4 受理投诉和举报,对招标投标中发生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4.3.5 对已发现的严重违反招标规定的单位和部门实施执法监察,并下达监察决定书。
4.3.6 对发现可能影响招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程序性问题,监督人员提出建议后不予修正的,可向负有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下达监察建议书。
4.4 标的额在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招标项目,应成立监督小组,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实行监督。监督小组负责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监督小组可由本单位纪检监察、审计、法律等相关业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金元集团系统内招标监督专员组成。
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招标工作程序的规范、招标主要环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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