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制教育讲座讲稿(2)

2020-04-18 03:31

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还有一种情况,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也就是按照工伤处理。(其他2种情形: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丙老师的情况不属于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属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我们看看是否属于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卫生部和人社部规定、调整并公布。

卫生部、人社部2002年制定的《职业病目录》其中第八条“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只包括了3种情况:噪声聋、铬鼻病和牙酸蚀病。并不包括声带息肉。因此,丙老师不属

于职业病,当然也不属于工伤。当然,这可以在医保的范围内报销,但不属于工伤。

[第三个案例:机动车交通事故]

1、随着私家车开始越来越多。跟车有关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的出现。下面讲第5个案例。天津市的张三有辆私家车。有一天他的朋友李四借他的车开着去办事。结果在路上李四把人给撞了。受害人呢就要求李四和张三赔偿。张三觉得这事儿有点冤……你觉得该怎么办?张三需要赔偿受害人吗?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您说的很好,请坐。 《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借用机动车的情况,机动车的所有人(也就是车主)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个人,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这种情况下:先有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呢,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方说,你明知道你的刹车不灵,你车主借给别人的时候也没有告诉别人,如果发生事故,你车主就存在一定的过错。

还有一种情况:张三把车卖给了李四,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属于机动车的责任,这种情况该由谁赔偿受害人?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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