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债外商直接投资外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汇发[2005]4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
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5.01.26 【实施日期】2005.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5年境内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通知
(2005年1月26日 汇发[2005]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根据《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2005年度境内外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5年度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原则
(一)各有关分局在为外资银行核定2005年短期外债指标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1 / 2
客观评价辖内各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需求。核定的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既要满足
外资银行正常的业务发展需要,又要有效控制外资银行短期外债规模。
(二)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应严格按照《办法》中确定的有关原则和要求,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外资银行近两年尤其是2004年下半年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变化情况,各项外汇贷款余额变动情况是核定短期外债指标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2、外资银行2004年11月份调整后短期外债指标和年底的实际短期外债余额。3、外资银行2005年度业务发展计划。
二、2005年度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和管理方法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各有关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在批准的短期外债余额范围内,分局(外汇管理部)可以根据辖内各家外资银行外债的具体情况和银行业务的变化,对短期外债指标进行适当调剂。
(二)鉴于外资银行的管理体制,2005年及以后外资银行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原则上仍然参照2004年的核定方法,即由各有关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定当地每家外资银行的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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