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煤炭企业并购案例分析- 国土资源部

2020-04-18 04:00

二级市场煤炭矿业权评估相关问题思索

戎 军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100044)

摘要:拟建、在建煤矿矿业权评估成本费用的取值;“探转采”对煤炭探矿权评估的影响;企业并购、重组中,煤矿采矿权评估价值为负值。本文仅从个人角度提出上述问题及相关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二级市场煤炭矿业权评估,探矿权成本费用,“探转采”的限制。

2004年前,矿业权评估业务主要来自于一级市场,为政府收取矿业权价款提供服务。2005年以来,二级市场逐渐成为矿业权评估机构的主要业务来源,二级市场矿业权评估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现将二级市场煤炭矿业权评估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及相关思索提供如下,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关于二级市场拟建、在建煤炭矿业权评估成本费用取值问题 对于二级市场拟建、在建煤炭矿业权评估,评估人员一般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涉及》(以下统称“设计资料)”中设计的成本费用作为评估用成本费用的取值依据。由于该等设计资料相关数据系在理想化计算基础上得到,其成本费用相比评估对象周边相似正常生产煤矿(生产规模相同、煤炭赋存状态相似、采煤方案基本相同)的成本费用偏低。评估中,应在分析评判设计资料成本费用的基础上,结合评估对象周边相似正常生产矿山的成本费用合理选取评估用成本费用。依据设计资料选取评估用成本费用时,应重点关注如下两个问题:

1、设计资料中成本费用是否缺项问题

应关注设计资料的成本费用是否缺项,尤其应关注各类基金及补偿金(价格调节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转产基金、应急保障专项基金、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水土流失补偿费、煤炭运销管理费等)。同时,应密切关注设计资料提交日至矿业权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出具日期间,评估对象当地政府是否出台新制订的基金及费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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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薪酬的问题

首先,设计资料中根据设计规范及安全规范确定的煤矿劳动定员不一定满足未来矿山生产的人员需求。评估人员应参照评估对象周边相似正常生产煤矿的实际劳动定员,合理确定评估采用的劳动定员。

第二,应关注设计资料中的工资标准是否符合当地同类型煤矿的工资水平,必要时依据当地相似正常生产煤矿的工资水平进行相关调整。

第三,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66号公告,新《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以下简称“新方法与参数”)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1996版)(以下简称“原方法与参数”)停止使用。原方法与参数中,职工福利费按工资的14%计提,计入其它支出的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保险费一般按工资的27.6%计提;新方法与参数中,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按工资14%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按工资45%计提的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其他。评估基准日在2009年12月1日后的煤炭矿业权评估,采用2009年12月1日前编制的设计资料时,评估人员应按上述取值变化重新估算职工薪酬及调整其它支出。

二、关于“探转采”对二级市场煤炭探矿权评估的影响问题

因受国家对煤炭产能的调控政策影响,煤炭探矿权勘查区的勘探工作程度即便达到建矿要求也不一定能立即办下采矿许可证,办理“探转采”手续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现行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除外)的评估计算年限中只考虑了后续地质勘查期、建设期与生产期而缺少准备期(特指“探转采”的办理年限)。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中预期收益年限的确定应当考虑合理的“探转采”手续办理年限,同时,评估报告中对“探转采”的风险亦应进行充分披露与揭示。

1、关于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煤炭探矿权评估

已列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所批复《矿区总体规划》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煤炭探矿权,评估中应按规划或方案中的生产能力确定评估用生产能力,应根据规划中的建矿时间计划及“探转采”手续办理的进程合理确定评估用准备期(列在建设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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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测算,达勘探程度的煤炭探矿权评估,若增加3年准备期,探矿权评估价值将较无准备期减少20~25%。

2、关于未列入国家相关规划的煤炭探矿权评估

未列入国家相关规划及方案的煤炭矿业权,可按生产能力的确定原则、影响因素及生产能力估算基本方法确定评估用生产能力,但在报告评估假设条件及特别事项说明中应予以充分揭示及披露。评估用准备期至少应按5~10年考虑。经测算,达勘探程度的煤炭探矿权评估,若增加7年准备期,探矿权评估价值将较无准备期减少40~50%。同时,评估报告中应充分披露评估人员关于准备期的取值及相关影响,应在评估假设条件中充分说明准备期事项。

3、关于探矿权最终期限问题

近年来,受国家对煤炭产能调控政策的限制,部分煤炭探矿权处于最后一次保留阶段,该类探矿权到期后不能再予以保留。目前,对此类煤炭探矿权到期后如何处理,国家尚无明确规定,但不排除国家予以收回的可能性。此类煤炭探矿权评估可参照上述第1、2中情形进行,但必须在评估报告中对相关情况给出充分说明与披露,必须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本文上述问题及相关思索,仅代表个人的观点及认识,希望大家批评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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