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案例(1、建交公报与其关系2、承认3、继承)
湖广铁路债券案 ?时间:1979年11月
?原告: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 ?受理法院: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诉由:偿还他们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
?地方法院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邮寄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
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则将 “缺席审判”。
?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中国主权和恶债不继承的立场。 ?1982年9月1日,地方法院“缺席审判”:中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余万元。 ?1987年3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复审要求,撤销原判决。
光华寮案 ?建国前光华寮由旧中国政府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大陆掠夺的财产所获得的公款
将该寮买下,专用于中国留学生在日本的宿舍。
?1961年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登记为中国国家财产。
?1967年,台湾当局以“驻日本大使”陈之迈的名义就光华寮问题向京都地方法院起诉,要
求中国留日学生8人搬出光华寮。
?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财产,台
湾当局的原诉被驳回。
?1977年10月,原告不服而上诉。
?1982年4月,大阪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86年2月,京都地方法院将光华寮判归台湾所有。 ?中国留学生8人不服,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1987年2月,该法院维持京都地方法院再审判决。
?同年5月,8人委托律师团向日本最高法院提交上诉书,要求该法院将大阪高等法院的错
误判决撤销,重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