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非居民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政策(2)

2020-04-18 06:35

七、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 缴的税款。 八、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实行按次申报。 九、增值税纳税申报需提交资料

1、《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见附表1,报表如有调整以调整后为准) 2、提供应税服务的非居民企业或个人与境内服务接收方签订的服务合同。 3、提供应税服务的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开具的发票或请款单。 十、扣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注:扣缴义务人可抵扣增值税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次月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七栏填列。并同时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一、非居民个人提供劳务增值税起征点

非居民个人按次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二、增值税税收优惠办理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规定进行优惠资格报批或备案。除不需报批、备案的项目外,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备案类优惠项目及附报资料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 B、企业签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C、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加盖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或技术市场办公室技术开发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能提供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技术转让合同、协议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上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D、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原件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企业签订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台湾航运公司两岸海上直航 C、实施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 D、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原件和复印件。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台湾航空公司B、企业签订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合同原件和复印两岸空中直航 件; C、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在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ABS船级社船检服务

A、《流转税登记备案表》; B、美国ABS船级社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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