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出得多,得到的少。某单位原有个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经常与富商老板接触,发现这些富商智商不如自己,工作也轻松,当却富甲一方。在这种吃亏心理的支配下,他也由原先拒礼拒贿,发展为索礼索贿,走向了犯罪的道路。二是认为自己贡献大,回报少。如有个专业干部在被查处时说,为了赶工程进度,我白天黑夜在厂里干,棘手的问题解决了一大堆,自己这么大的贡献,却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心理上极不平衡。这时,某工程承包头一次给他送去了上万元,他半推半就的笑纳了,从此一发不可收拾,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三是人家白给的,不要就亏了。在许多受贿人看来,行贿人送的钱是行贿人单位或个人的钱,受贿人得到或希望得到行贿人的帮助(双方互利),受贿人认为自己是在瓜分行贿人的利益,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本单位利益。事实证明,这些心理契约严重扭曲的公职人员,因怕吃亏(想占便宜)而贪受钱财,最终就要吃大亏。
(三)以强化理论分析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特征 强化理论是美国的心理学家和行为科学家斯金纳、赫西、布兰查德等人提出的一种理论。斯金纳所倡导的强化理论是以学习的强化原则为基础的关于理解和修正人的行为的一种学说。根据强化的性质和目的可把强化分为正强化和负强化。斯金纳的强化理论讨论刺激和行为的关系。由于国家公务人员工作常态化,工作过于枯燥,容易受到上级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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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影响,比如工作突出得不到领导赏识,反而受到批评等状态,这种感官的刺激,就导致了过激行为的产生,从而诱发了贪污受贿行为。主要心理状态如下:
1、赌徒心理。据心理学家分析,赌徒在赌博时赢了想赢更多的,输了想赶快赢回来,为赢而战,终尝败果这就是赌徒心理。贪受者的赌徒心理表现为:一是赌职位。在贪受者看来,人家送钱就是冲着我现在的职(岗)位来的,既然这个职(岗) 位落到我身上,我何不利用这个职(岗)位的权力去赌一把呢。二是赌运气。捉到我该我“倒霉”,捉不到我是我命大福大造化大。三是赌以小博大。贪污受贿者的以小赌大表现为被查处时,只承认已被发现的问题,绝口不涉及其他问题,企图蒙混过关。只要主要的问题重要的问题没揭露出来,最后是输得少赢得多。但事实恰恰相反,违纪违法案件只要撕开了口子,问题就会一个一个浮出水面,最终彻底全面被揭露出来。总之,持赌徒心理的人走上了领导干部岗位和敏感岗位,是很容易“栽跟头” 的。分析和掌握贪受者的心理特征,对于企业各级组织有针对性地做好惩治预防腐败工作有着积极意义,对于掌握权力的公职人员来讲,要力戒上述不良心理,在履行职责面对诱惑时,要抛弃一切侥幸和幻想,坚守“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信念,使自己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2、侥幸心理。心存侥幸,是贪污受贿者心理契约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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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种常有的心态,甚至就是一种生活态度。腐败者为什么敢贪,为什么敢冒违纪违法的风险,为什么明知是不合法的钱还敢得呢?从我们查办案件情况看,大多数违纪违法者都是侥幸心理在作怪。他们总觉得自己行为诡秘、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只要行为隐蔽就没有问题。怀侥幸心理的人,时时刻刻都在看“风向”,经常是处于心惊肉跳之中,可最终的结果往往是鸡飞蛋打一场空,所以侥幸要不得侥幸的结果是不幸。
三、预防贪污受贿犯罪心理扭曲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
预防贪污受贿犯罪必须从思想教育入手,从根本上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和认识能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是通过促发国家工作人员的自觉性来预防问题的发生,但仅此还远远不够, 还必须通过法制教育, 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让其既理解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又明白对违法者厉行法治、强行制裁、严厉惩处的结局, 使之真正懂得法律的普遍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懂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达到强化其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的目的。
(二)发挥法律的震慑力, 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犯罪行为 依法打击已经出现的犯罪,使之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不仅可以强制犯罪人反思,消除其违法犯罪心理,树立起遵纪守法的道德观念,而且还可以对已经产生犯罪心理还未付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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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的人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加强违法犯罪的对抗心理。外界的各种刺激信号会对行为人的心理发生导向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打击犯罪本身就是预防犯罪的一种有效手段。
(三)逐步实现“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 当前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犯罪心理产生的直接动因是社会分配严重失衡的现象。职业声望和收入地位发生严重背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收入序列的混乱和异常,反映了目前收入分配体制的不尽合理。因此,适当提高国家工作人员薪金待遇既可激励他们忠于职守,又使其廉洁奉公有了物质保障。此外,高薪政策中丰厚的养老金是以一生清廉为保证的,因此大多数国家公务员不愿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这也大大遏制了其贪污受贿犯罪心理的产生。
(四)强化监督机制,实行政务公开
历史经验证明,绝对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因此强化监督机制,实行政务公开,也是预防此类心理契约扭曲发生的重要方面。这些做法能够消除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优势”心理,更可以有效地防止他们从中收受贿赂,谋取不义之财。我国目前存在权力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及民主监督等许多监督途径,应该说监督体系是比较完备的。但是,各种监督权力的行使都受到一定的限制,使监督力度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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