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片中十二个普普通通的人,他们以前素不相识,以后可能也没有什么打交道的机会。为了一桩杀人案件,他们坐在了一起。就是这十二个人,被这个司法制度挑选了出来,组成了一个名叫“陪审团”的神圣组织,要开始决定另外一个人的命运,决定他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活着还是死亡。他们本来不懂法律,似乎也没必要懂得法律,因为他们不过是在法律强加的义务之下而被迫来到法庭的。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和生活背景,从事不同的职业,有自身更关心的利益,有不同的人生经验,有自己的偏好和性格。这就是美国所特别推崇的陪审团制度。
影片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在经过六天冗长枯燥的听审之后,法官终于对陪审团发布裁决指示了。被告是一名年仅18岁的男子,被控在午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法庭上提供的证据也极具说服力: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到被告举刀杀人;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声音,并发现被告跑下楼梯;刺进父亲胸膛的刀子和被告曾经购买的弹簧刀一模一样。而被告声称从午夜11点到凌晨3点之间在看电影的证词极不可信,因为他连刚看过的电影名字也说不出来。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本文的核心。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在影片中,精彩地演绎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的基本原则和道义价值,我们可以很深入的了解美国的陪审团是如何工作和最终裁决的。一个男孩的生死决定于来自各行各业、互不相识的陪审团员们,而团员们在一所闷热的小屋里开始了一场激烈的思想交锋,十二名陪审员第一次投票时产生11票有罪对1票无罪的结果,经过激烈的讨论,不断提出“合理怀疑”,最后以12票全票通过认为被告人无罪。
根据陪审团制度的原则,只要提出合理怀疑就可以宣布嫌疑人无罪。在陪审团的讨论过程当中,基于证据支持自己的投票决定,而且这些证据是由警察、律师等专业人士所提供的。陪审团的讨论过程中,支持有罪的一方都要在逻辑上进行严密证明被告的行为,而支持无罪的一方则针对控方证据存在的问题提出质疑。这是该制度对每个人生命权的尊重,宁可错放一千,不可错杀一人。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冤案发生的可能。
这是一个法律的基本原则——无罪推定,电影传达和宣扬了一种现代法治精神——疑罪从无。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精髓所在。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电影中,只要能够证明提出的证据不够充分,排除了合理的怀疑,就能判定男孩无罪。
全片只有一个房间的场景,对白中一共出现了五个合理怀疑(reasonabledoubt),分别为: 1.住在对面的女证人说她亲眼看见男孩将刀举过头狠狠往其父亲胸口刺下,当时正有一辆六节的火车经过,她透过火车最后两节看到此情景。但八号陪审员曾经住在铁轨旁,他认为火车噪音极大,跛脚老伯不可能清楚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这句话。
2.跛脚老伯说他听到少年说“我要杀死你!”后隔了一秒,听到有物体倒下(研判是其父亲),他花了15秒从卧室穿过走廊到大门后,看见少年仓皇逃逸。但经由八号陪审员模拟发现,跛脚老伯根本无法奔跑,以他的走路速度,大约需41秒才能达成,他却谎称15秒。九号陪审员是十二人中年纪最大的一个,他最了解老人,他的见解为:跛脚老伯穿着破烂,这辈子一事无成,没人在意他,但他在这案子中却是主要证人,他享受这种被瞩目的感觉,因此他说了谎。
3.少年说去看电影但却什么都记不得,因此众人研判少年说谎。但八号陪审员认为,少年与父亲争吵后,情绪不稳定,回家后发现父亲已身亡,警察已守株待兔,父亲的尸体在前,警察在旁,少年情绪太过紧张,才会脑袋一片空白。为了证明这点,八号陪审员一直询问四号陪审员这几天晚上做了什么,结果四号陪审员前几天也去看了电影,却记错片名,也记错演员名字;四号陪审员是在没有压力之下回答,就错误连篇了,更何况是少年呢?
4.少年的父亲身高较少年高七吋,若是要杀一个比自己高的人,一般人是不会高举刀子再刺下。有位陪审员幼时常看人械斗,他清楚知道,拿弹弓刀砍人时一定不是高举刺下,少年本身对刀子极为了解,也不可能用这种手法杀人。
5.对面的女证人说他晚上辗转难眠一个小时,在午夜十二点十分正好瞥见少年行凶;但该女证人有戴眼镜,出庭时鼻梁上也有眼镜压痕,正常人不会戴眼镜睡觉,合理推断她瞥见少年行凶也是在没戴眼镜的情况,只能看到模糊的身影。
全体一致性是陪审团制度的另一原则,这彰显的是西方人坚持的理性的精神。影片中无论陪审团最终裁定有罪还是无罪,都必须全票通过,这让少数人的“合理怀疑”得到充分考虑,让陪审团的结果保证是经过充分的讨论和论证才作出的,使被告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立法者正是看到了人性的弱点和远见的不足,才生出了这一理性的原则,以避免多数人的暴政。少数服从多数是大多情况所采取的方法,可将它嫁接到法律上则太过草率,真理也许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
有着不同生活背景的陪审员对嫌犯的心里把握往往是法律精英也没法比的。在剧中,年纪最大的陪审员摸透了老证人的心理,住在铁道旁的陪审员看出了证词的错误,见过斗殴的陪审员则想到了案情的不合理。正是基于这些人独有的生活常识,才使得案情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从影片中,我们能看到美国陪审团制度保护了被告人最大的利益,对陪审团制度充满了肯定,但我们也在陪审团讨论的过程中观察到其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陪审团由非专业人士组成,其审视案件的能力难以与专业人士相比。而且,对于证据疑点的质疑,普通人显然比不上专业人士。另外,陪审团选择的范围广泛,因此不可避免地造成陪审员的文化知识背景差异巨大,出现地域、种族歧视等问题,严重影响理性分析。此外,一般人容易受大部分人的决定影响,从而改变立场。影片中,投票时有几个人的手是在看到大部分人都举了手之后才犹犹豫豫伸起来的,甚至还有一部分有自我思考但畏惧发声的普通民众。电影在对这一制度的展现过程中提醒我们要注意民主社会中的“多数人的暴力”。民主并非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要给任何人说话的权力,要服从于事实和理性。
有一位陪审员因过往与儿子的矛盾而将个人感情带到案件当中,还有因球赛和工作而想早早了事的陪审员,其开始时甚至一度以娱乐的态度对待案件。而且陪审员的资格在一定程序上由政府机关强制赋予,必然导致一部分对此类事务不感兴趣的公民对案件持不认真的态度而想草草了事。在现实当中有多少人可以像8号陪审员那样始终在群体决定中坚持自己的立场呢?而且片中即使有8号陪审员这样的人物,仍然存在妥协,在第二轮投票是只能无奈投弃权票让其他人作出决定。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有明显的缺憾,但因陪审团独立于政府和司法系统外,最不受其他人控制,维护司法公正,而且其成员选择的范围广泛,体现了其民主性,所以美国坚持使用陪审团制度,并为此自豪。这个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但美国人普遍相信,这个制度是好的。影片充分肯定陪审团制度,借剧中陪审员之口提出:这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神圣的一条,也是我们的国家如此强大的原因。
作为一个法律人,承担着追求公平正义的使命,但不是能够主宰他人命运的救世主。法律人不是万能的,不能为达到内心确信的公平正义而践踏法律。律师不能为达到胜诉的目的或保全当事人而伪造证据,法官、检察官不能无视法律的存在而徇私枉法。法律人应明确法律至上,一切法律行为均以法律为准绳,并坚守公平正义的阵地,秉着一颗良心做事做人,才能实现法治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