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甘州区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甘州区 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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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书
发包人(全称): 承保人(全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为保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保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证书。
承保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供水、排水、道路工程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工程项目。具体质量保证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工程在交付使用后不出现漏水、垮塌等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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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蓄水池工程为 一 年;
2、低压供水管道工程和泄水井 一 年;
3、农田林网工程 一 年; 4、田间道路工程 一 年;
5、其他约定:项目工程保修期整体工程按照省级验收通过之日算起。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日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漏水、垮塌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格使用期限内,承保人确保地基给处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保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款的10%,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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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 (大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元。保证金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费用的价款中列支保管,保管期间不支付利息。
五、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期满,经承包人申请,发包人组织现场检验,无质量问题的在14日内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可根据实际另行约定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单位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XXXX年 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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