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计划书(3)

2018-09-08 22:29

第十四条? 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首期以后分期保险费缴费日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前一日。投保人应按保险单所列明的方法缴付保险费。如逾期缴付,应补缴利息。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缴费日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时起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参加红利分配,已分配的红利不予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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