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师德师风建设考核问责制度范文(4)

2021-10-13 10:29

(一)口头告诫;

(二)责令整改;

(三)书面检讨;

(四)通报批评;

(五)诫勉谈话;

(六)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可以实行自我问责,也可以实行组织问责。

《问责制度》同时进一步规定了问责的处理结果记入教师业绩考核中。对造成一般失误,受到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问责的教师,当年度业绩考核从师德部分每次酌情扣除考核分3—5分,两次或以上,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对造成重大失误,受到上级处分的,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教师,酌情在业绩考核中从师德部分扣除考核分10—15分,当年度师德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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