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了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维修手册,工程顺利通过竣工验收。 问题:试分析承包商在这个项目中的一般义务有哪些?
答: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以及工程师的指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并修补其任何缺陷。
承包商应为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以及修补缺陷提供所需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永久设备、合同中注明的承包商的文件、所有承包商的人员、货物、消耗品以及其他物品或服务。 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除合同中规定的范围,
承包商(i)应对所有承包商的文件、临时工程和按照合同规定对每项永久设备和材料所 做的设计负责;以及(ii)但对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不负责任。 在工程师的要求下,承包商应提交为实施工程拟采用的方法以及所作安排的详细说明。在事先未通知工程师的情况下,不得对此类安排和方法进行重大修改。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由承包商设计部分永久工程,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否则:
(a)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中说明的程序向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承包商的文件;
(b) 承包商的文件必须符合规范和图纸,并使用第1.4款【法律和语言】规定的交流语
言,还应包括工程师要求的为统一各方设计而应加入图纸中的附加信息;
(c) 承包商应对该部分工程负责,并且该部分工程完工后应适合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的
预期目的;以及
(d) 在开始竣工检验之前,承包商应按照规范规定向工程师提交竣工文件以及操作和维
修手册,且应足够详细,以使业主能够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和修理该部分工程。在将此类文件和手册提交工程师之前,依据第10.1款【对工程和区段的接收】的规定,不得认为为接收之目的该部分工程业已完成。
16.工程变更可包含的内容。
答: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每项变更可包括:
(a) 对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 (b) 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上的变更;
(c) 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或)尺寸上的改变; (d) 省略任何工作,除非它已被他人完成; (e) 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或 (f) 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承包商不应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更改或修改,除非且直到工程师发出指示或同意变更。 17.试述FIDIC条款对履约证书的规定。
答 1)直到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履约证书,注明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日期后,才应该认为承包商的义务已经完成。
2)履约证书由工程师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限期满日期后28天内颁发,或在承包
商提供所有承包商文件,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和试验,包括修补任何缺陷尽快颁发。履约证书应抄送雇主。
3)只有履约证书应视为构成对工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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