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 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组织全体工作班成员列队宣读工作票。 工作负责人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和注意事项告知。工作负责人向部分工作班成员提问,确认每个工作班成员对上述讲解都已清楚。工作班成员签名后,方可开工。
3.4.3 工作票中所列工作班成员应同时开工,因特殊情况工作班成员未能全部到齐时,工作负责人在保证落实安全责任的条件下也可组织开工,但对后来的工作班成员必须重新交代带电部位、危险点、注意事项等内容。
3.4.4 专责监护人应由熟悉设备情况和有较强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开工前与工作班成员共同听取工作负责人所宣读的工作票和讲解和 各项内容。专职监护人不得兼做其它工作,临时离开需有人代替,要互相交代清楚。
3.4.5 工作期间,需要短时间改变安全措施的,在不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可经现场的生产、安监部门及公司领导批准后改变。安全措施的改变由运行人员负责,现场作业人员协助,但临时地线的挂拆要由运行人员操作。个人保安地线统一由运行人员保管,现场作业人员向运行人员领取,自行挂拆,用后送回。运行人员要做好记录。
3.4.6 工作班成员增减变动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在工作负责 人所持的工作票相关项目栏中填写。新增工作人员应补办工作开工前宣讲工作票、安全交底及确认签字手续。
3.4.7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临时离开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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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代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若工作负责人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和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只能变更一次。
3.4.8 工作间断时,工作人员撤出和返回工作现场,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每日收工时,工作人员应清理现场,交回工作票,复工时,应得到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办理相应的手续,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无误,方可开工。
3.4.9 工作票的延期应在工期尚未结束前由工作负责人通过运行值班负责人向值班调度员(电网调度管辖设备)或有关领导提出申请批准,在相应处签名和填写延期的时间。一、二种工作票只能延期一次。 3.4.10 小组负责人在本专业工作完成后,与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终结,双方在工作任务单上签名,加盖“已执行”章,并收存各自持有的工作任务单。
3.4.11 全部工作完毕后,经现场检查验收无问题,工作负责人和工 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手工签名,填写工作结束时间,在工作负责人持有的工作票盖“已执行”章,表示工作终结,待工作票上站内地线拆除后,运行人员填写时间并签名,在运行人员持有的工作票上盖“已执行”章,表示工作票终结。
3.4.12 工作负责人持有的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所在的单位收存,工 作许可人持有的工作票由运行收存。
3.4.13 工作票在未办理许可形式手续前,由于某种原因未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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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票均视为作废工作票,须加盖“作废”章;在办理完许可开工手续后,因故不能进行作业时,必须履行工作票终结手续,此工作票视为已执行工作票,加盖“已执行”章,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因。
3.4.14 工作票“作废”章和“已执行”章由运行单位收执,并负责在规定的位置上加盖。
4 操作票和工作票的统计、检查和保管 4.1 检查、统计、保管的规定
4.1.1 对已执行的操作票、工作票及工作任务单应根据各类和编号顺 序按月整理,并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保管期为一年。
4.1.2 已执行的工作票,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所在单位统计保管,另一 份由工作许可人所在单位统计保管。已执行的工作任务单,一份由总工作负责人所在单位保管并装订在对应的一种工作票上,另一份由小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统计保管。
4.1.3 各单位所属班组负责进行上月操作票、各种工作票及工作任务 单的整理与检查,统计合格率。
4.1.4 每月中旬前,项目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安全员要对已执行的 操作票、工作票及工作任务单进行考核检查,并在规定处签署意见和签名。同时,代维单位每月至少抽查一次。 4.2 操作票检查标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操作票: (1) 每页修改超过三个字。 (2) 操作内容并项、漏项、跳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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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两个操作任务合开一份操作票。 (4) 漏画“√”或多画“√”。
(5) 操作项目顺序不对,不按规定填写操作时间者。 (6) 设备名称、编号、拉、合等关键字修改都。 (7) 操作票代替签名、漏签名或盖名章者。 (8) “已执行”、“作废”、“以下空白”章漏盖或未正盖者。 (9) 操作票不统一编号,缺页者。 (10) 与规定的操作术语不相符。 (11) 不按规定填写双重名称者。 (12) 票面字迹潦草、任意涂改、刀刮者。 4.3 工作票检查标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工作票:
(1) 票面上出现未经批准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 (2) 工作任务不具体,工作地点不明确。 (3) 二种工作票扩大使用范围。 (4) 安全措施不完善,与现场实际不符。 (5) 不按规定填写双重名称者。
(6) 不注明地线编号或地线位置、编号与实际不符。 (7) 提前形式,终结时间超期者。 (8) 漏签名、代签名或盖名章者。
(9) 修改超过三处,字迹潦草、任意涂改刀刮者。 (10)工作票不统一编号,丢失、破损严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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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已执行”、“作废”章漏盖者。 (12)安全交底签字人数不全者。 (13)工作任务单未按规定执行者。 5 附则
5.1 本办法由公司电厂部负责解释。 5.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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