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公路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指南(2015)

2019-08-20 20:14

四川兴蜀公路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工作指南》(交公路发〔2010〕65号),结合公司所管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交工验收阶段的工作指南。本交工验收主要指工程完工后的项目交工验收,环保、水保等专项交工验收从其专项规定,不包含在本指南中。

第二条 交工验收工作分工

(一)对于公司直管项目,由公司负责组织,项目指挥部负责主办,工程部协助、指导。

(二)对于公司代建项目,根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相关工作。一般情况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指挥部承办,公司工程部协调。

第三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 (一)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 (三)施工许可。

(四)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六)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各方就合同变更的内容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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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一致意见。

(二)施工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公路工程质量评定办法”(见交公路发〔2010〕65号附件1)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检测意见中需整改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五)竣工文件按公路工程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 见交公路发〔2010〕65号附件2)第三、四、五部分(不含缺陷责任期资料)内容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报告。 第五条 交工验收工作费用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但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返工后复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条 交工验收合格与不合格

(一)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见交公路发〔2010〕65号附件3),并及时移交养护单位管理。从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之日起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二)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返工整改,直至合格。但未交验的合

同段将自行负责本段工程的全面照管,安全责任及费用自负。

(三)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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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交工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 交工验收参与单位

公司直管项目为公司、项目指挥部,代建项目则为项目法人,公司、项目指挥部、各合同段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工作,路基工程作为单独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时,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加。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等相关单位参加。交工验收会议应邀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参加。

第七条 成立交工验收工作组织机构 项目法人成立项目交工验收领导小组。

项目法人、公司项目指挥部、监理(包括监理试验室)、施工单位、勘察设计等参建单位,逐级成立交工验收工作小组,由项目交工验收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项目指挥部承办小组负责组织落实,各单位主体负责,责任落实到人。施工单位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监理单位组长由总监担任,监理试验室组长由主任担任,成员必须包括计量工程师和质检负责人,其他相关人员若干。各单位的交验小组名单(附有效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以正式文件报项目交工验收领导小组备查。

第三章 交工验收程序

第八条 交工验收程序: (一)施工单位提交交工验收申请

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且经施工自检和监理检验评定均合格后,提出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监理单位审查(书面申请向项目法人提交)。交工验收申请应附《工程质量自检评定报告》和施工总结。 (二)监理单位审查

监理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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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对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同时向项目法人方提交独立抽检资料、质量抽检评定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具体提交:监理向项目法人提交,但由项目指挥部代收代审。

(三)项目指挥部交工验收小组复查

对施工单位的交竣工验收条件和交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初步复查。

(四)申请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检测

1、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理由并要求相关单位整改;对具备质量检测条件的,项目指挥部交工验收小组向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检测。

2、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经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合格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对检测不合格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告知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及时修复、整改,并进行复测,形成闭合资料,重新交验。

(五)项目法人交工验收委员会审定

对于通过交工验收检测并初步复查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合同段,及时提交项目法人。待交工验收委员会审定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见交公路发〔2010〕65号附件3),全部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及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见交公路发〔2010〕65号附件4)。

(六)专家咨询

对于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隧道、机电设备等项目,项目法人可以特邀专家(5-7人)提出交工验收咨询意见供项目法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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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工验收各参建单位主要职责

第九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的质量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做出结论。 (七)按合同段分别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初步评价(评价表见交公路发〔2010〕65号附件6-2~6-4)。

第十条 交工验收参与单位的职责 (一)施工单位的交验工作职责

1、抓紧处理和完善遗留工程、交工检测中发现的缺陷问题,并做好交接前工程的照护工作。。

2、限时完成《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工作指南》(交公路发〔2010〕65号)中要求的交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审查工作,做好工程质量自检评定,并形成《工程质量自评报告》。

3、编写好本合同段施工总结,并对本合同段施工管理综合评价进行初评。

4、根据地方政府特别规定或要求。 (二)监理单位的交验交验工作职责 1、准备好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2、分合同段、项目做好监理交竣工资料编制和工程质量评定工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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