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催收及处置流程 - 图文(6)

2019-08-20 20:19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四)——混合性债务重组和破产重整(含和解)

混合性债务重组

一、定义

混合性债务重组项目是指既涉及授信条件变更又涉及以物抵债、减免息、削债等资产处置的不良授信债务重组项目。

二、适用条件

(一)混合性债务重组的对象原则上应为尚能正常经营,但一次性全部偿还我行贷款本息存在困难的企业。

(二)在重组后的还款期间内,可预测企业具有正常的经营性现金流入,扣除成本后具有偿还我行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企业自身具有一定的成长性或存在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 三、工作流程 流程说明:

无新增授信的混合性债务重组项目,由一级分行授信执行部或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执行)进行申报,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执行)进行尽责审查,并提交总行资产处置委员会审议,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在尽责审查阶段就方案中债务重组内容提出意见。有新增授信的混合性债务重组项目,由分行风险管理部或总行风险管

理总部(授信审批)进行申报,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进行尽责审查,并提交授信评审委员会审议,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执行)就方案中资产处置内容提出意见。其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

(一)判断标准:对于新增授信的判断以项目整体授信余额是否增加为标准,项目授信整体余额增加的则为有新增授信;项目授信整体余额未增加的,则为无新增授信。

(二)材料整理:方案申报阶段,一级分行授信执行部或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执行)应按照资产处置要求整理材料,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或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应按照债务重组要求整理材料,交由一个部门(模块)进行申报,可共用一份行发文。

(三)意见综合:在尽责审查阶段,如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执行)或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中有一方的意见为“否决”,则最终的尽责审查意见为“否决”;如有一方的意见为“有条件同意”,则最终的尽责审查意见为“有条件同意”,同意的条件即为“有条件同意”方所提条件;如双方意见均为“同意”,则最终的尽责审查意见为“同意”。

四、利弊分析

与其他清收方式相比,混合性债务重组倾向于对债务人债务偿还期限的调整、对担保品的重置和补充,而不是对债务人资产的处置。因此,在确保债务人经营的前提下,债权人通常可以获得较高的受偿甚至全额受偿,而债务人通过重组方式亦可能获得重生的机会。

然而,债权人在重组过程中可能承担的风险也更大,混合性债务重组约束债务人的仅仅是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公权力(如法院)的介入,因此债权人仅能通过常规的贷后管理来了解和控制债务人,在重组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较高。

五、风险控制 (一)重组前

我行与债务人商讨债务重组计划过程中,需与债务人、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详细了解债务重组计划,判断债务人的经营趋势,保障我行债权利益。

(二)重组后

加大对重组后的债务人经营情况的贷后管理力度,从行业、产品、上下游企业多维度考察债务人的经营状况,特别关注重组后的经营性现金流的变化情况。

破产重整(含和解)

一、定义

破产重整(含和解)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具备重整条件且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担保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法律制度。其主要针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或者企业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但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所采取的拯救措施。

二、适用条件

根据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重整的适用要求为:

(一)法律要求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由于重整程序各环节具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时限要求,申请重整前需理顺相关债权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就重整方案达成必要一致,以利于后续重整程序顺利展开。

(二)申请破产重整的债务人/担保人资质要求

1、所处的行业具有较高的行业壁垒(技术、资源、资质)。 2、所处的行业具有可预期的乐观前景(技术换代、宏观政策)。 3、具备成熟完备的生产设施及经验丰富的操作人员。 4、拥有一定的研发力量(人员、设备),可产生技术优势。 5、具有良好的外部经营环境(地方政策、地域交通、周边产业、稳定而专有的销售渠道)。

6、得到地方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扶持。 三、工作流程 无

四、利弊分析

2006年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促成了我国破产法律价值观的历史性变化,使之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朝着挽救债务人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方向转化,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建立在债务人再生的基础上,力图保留企业营运价值,使债权人能够得到比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更为有利的清偿结果;同时,通过债务人企业产权、资本结构、经营战略和内部管理等多方面的调整,消除破产原因,摆脱经济困境,获得重生。

但破产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且需要持续较长的一段时间通常都是以年来计算,即意味着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控制是相对较弱的,特别是当债务人的投资人/上级主管单位提出重整时,债权人的知情权、控制权更是被削弱,承担的风险更大。

五、风险控制

破产重整(含和解)程序的着眼点主要是债务人的利益,所以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破产重整(含和解)程序中更应当注意风险控制,主要为:

(一)原则上我行不主动申请债务人/担保人进行重整;如我行主动申请重整的,应符合重整方案优于破产清算方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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