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乙方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终止取决于乙方核准的融易达业务额度的有效期,在该额度有效期届满之日终止。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取消已核准融易达业务额度,则本合同的终止日期亦随之变更。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终止前已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的,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无权单方面更改本合同的条款。合同的一方若要求对本合同之条款进行任何修改,应书面通知合同的另一方,在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后,修改才被视为有效。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六条 在本合同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或者依照本协议、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权利保留
第二十七条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向对方送达相关文件的,若为当面送达,则一方或其有权签收人员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若为邮寄送达,则自投邮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融易达业务授信额度使用协议书
编号: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已同意为乙方采用赊购方式与下列卖方进行交易承担信用风险,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根据甲乙双方签署的编号为 的□《授信额度协议》/□《授信业务总协议》,甲方同意在该项业务中为乙方核定融易达业务额度,额度明细如下:
卖编号 方名称 额度金额 额度有效额度类型 期 □ 此额度为循环额度。 □此额度为单笔额度,只适用于第 号商务合同/订单下交易,不可循环使用。
二、乙方保证将按基础交易合同规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将款项付给甲方。
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却未在规定的付款到期日后30天期限内将款项付给甲方,甲方有权在付款到期日后第31 天自动从乙方在甲方开设的账户(账户为: )扣款。
三、对于乙方上述付款义务,提供以下担保,若届时第二款所述乙方账户资金不足,甲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并以其认为适合的任何方式向乙方追偿:(备注:据实作选择性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1)担保方式为:
□ 本协议属于 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由其提供最高额担保。
□ 本协议属于 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的主合同;此外,由 提供 担保,……,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若提供保证金质押则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办理。其中:由该 担保合同所对应的债务金额不在前述最高额担保合同之主债务范围内,其余债务金额在其主债务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