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淑和在全国国资监管政策法规暨指导监督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019-08-30 11:27

全面深化政策法规和指导监督工作 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在全国国资监管政策法规暨指导监督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国资委副主任、党委副书记 黄淑和

(2013年10月20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资委系统“一五三”发展战略,总结政策法规和指导监督工作情况,分析当前面临的新形势和新挑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党委书记张毅同志要求认真组织开好这次会议,继续把政策法规和指导监督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国资监管政策法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

五年多来,各地国资委紧密围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大局,切实加强政策法规工作,勇于开拓,锐意进取,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

(一)立法工作全面推进,法律规范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截至今年6月底,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现行有效规章27件、规范性文件297件,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出台地方国资监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400多件,立法工作迈出新步伐。

推动体制完善的地方立法取得新突破。各地国资委坚持党的十六大确立的改革方向,运用多种立法形式,不断推动完善本地区国资监管体制。湖北、山东先后出台本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国资委的机构性质和全覆盖监管职责,积极探索以地方性法规推动体制完善。天津市政府印发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工作方案,大力推动“大资源、大配置”的统一监管模式。浙江省政府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统一本地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山西、辽宁、内蒙古、河北、福建、江西、云南等地国资委陆续完成国资监管条例起草,积极推动出台有关地方性法规。

加强国资监管的制度探索取得新进展。各地国资委深入总结实践经验,探索监管规律,出台了一大批国资监管制度规范。重庆、厦门、宁波等地国资委适应企业国有资产向境外扩展的发展需要,及时制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国资委根据国有资产向子企业延伸的特点,研究出台《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贵州、新疆兵团等地国资委积极探索股权多元化背景下出资人的履职方式,制定了履行多元投资主体公司股东职责的有关办法。上海市国资委及时出台有关内幕信息管理办法,主动规范国资委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的相关行为。河北、四川、海南等省国资委出台指导监督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指导监督的机制、内容和途径。

促进国企改革发展的立法得到明显加强。各地国资委加快国企改革发展的立法步伐,切实推动企业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广东、天津、上海等省市加强国企改革顶层设

计,出台有关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深化国企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路径和具体措施。陕西省国资委大力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出台《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重组。北京、青海等地国资委制定一系列董事会建设文件,大力提升董事会规范运作水平。安徽、深圳等地国资委通过制定自主创新奖励扶持办法,引导激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增强内生发展动力。云南省国资委下发《省属企业转方式调结构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企业优化产业、产品和经营结构,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升级。

(二)法律审核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依法行权履责水平进一步提升。

五年来,各地国资委根据出资人机构行权履责的新情况、新特点,不断拓展法律审核的广度和深度,着力加强机关法律风险防范。

行权履责的法律审核机制逐步健全。河北、辽宁等省国资委进一步树立“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的法治理念,制定出台重大事项法律审核办法,明确法律审核范围、机构和程序。大连市国资委出台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备案等,实现全流程规范管理。上海市国资委区分企业类别制定章程范本,增加选择性条款,既强调章程的统一规范,又兼顾了不同企业的个性化、差异化。湖北省国资委每年对200多件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意见进行法律审核,为体现出资人意志提供了法律保障。西藏自治区国资委在接收政府部门所属企业工作中,深入开展法律论证,认真拟定整体划转协议及相关方案。河南省国资委通过制定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合同范本,有效规范和保障省管煤炭企业的调整重组。新疆、吉林等地国资委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深度参与需要出资人审批的企业重大事项的法律审核,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

机关法律风险防范得到进一步加强。各地国资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机关合规文化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事前防范与事后补救相结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天津、辽宁等地国资委全方位排查机关行权履责的法律风险,杜绝“风险死角”,并对各个风险源点逐一提出防范措施。福建省国资委依法开展各类审批事项清理,将其中16项出资人审批事项改由企业自主决策。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建立了委主任授权委托书制度,确保授权委托的内容、形式均依法合规。深圳市国资委针对信访领域案件多发现象,加大法律咨询和审核把关的力度,有效化解信访工作的涉诉风险。五年来,各地国资委共发生诉讼、复议案件120件,目前已经结案100件,绝大部分案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三)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推进力度加大,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健全。

五年来,各地国资委深入推动落实地方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取得了积极成效。据初步统计,全国省级国资委监管的906户出资企业中,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有732户,占81%;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478户,占53%。建立重要规章制度、经营决策和经济合同法律审核制度的比例,分别为80%、94%和85%。广东、上海、陕西等十几个省市还主动实施了本省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

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稳步推进。山东、山西、重庆、宁夏、青岛等11个省市中,省级国有重点企业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北京、山东等地总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向重要子企业延伸。江西、湖北、安徽、海南等省国资委明确将总法律顾问纳入企业领导班子,列入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据统计,全国共有432户省属国有企业,明确制定总法律顾问

相关办法或将总法律顾问制度写入公司章程,为总法律顾问有效履职、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江西、湖南、辽宁等省国资委组织总法律顾问年度述职,进行考核评价。

企业法律业务的指导工作逐步深入。湖北省国资委出台法律审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重大决策必须进行法律风险评估论证,出具有关法律意见书。上海市国资委制定国有企业法务管理工作指引,指导企业加强合同管理和重大事项法务管理。四川、江苏等省国资委深入组织监管企业开展法律风险排查清理,指导夯实法律风险防范的基础。天津市国资委组织监管企业与中央企业开展对标,大力提升法制工作水平。湖南、江西等省国资委还将企业法制工作情况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强化法律风险防范的硬约束。

企业重大法律案件协调不断加强。河北、新疆等地国资委积极协调化解标的金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历时较长的积案,帮助企业化解风险、减少损失。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通过协调“拨改贷”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案件,争取有关部门出台政策,达到“协调一起、杜绝一批”的良好效果。福建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之间的纠纷,坚持“先协调后诉讼”,减少纠纷处理成本。不少地方国资委还注意总结协调个案的经验,完善有关制度机制。广西自治区国资委建立了与有关机关共同化解国有企业涉诉纠纷案件的协作机制。黑龙江省国资委有效整合法律资源,组织监管企业法律顾问集体会商重大纠纷案件,形成案件协调的合力。

五年来,各地国资委在开展政策法规工作中,始终坚守职责定位,抓住重点、突破难点,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出资人依法行权履责水平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健全,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这里,我代表国务院国资委向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们的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一是部分地方国资委政策法规工作站位不够高、定位不够准、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个别地方还出现了政策法规工作职责被分散化的现象。二是地方国资监管立法工作的规划、协调力度仍然不够,重点立法推进能力需要提高,有关法规制定与执行“两张皮”现象仍不容忽视。三是指导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法制工作进展还不平衡,有些地方的工作推进乏力,有些地方还存在畏难情绪。上述这些问题,需要我们予以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二、全面深化国资监管政策法规工作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

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十分复杂,加强国资监管政策法规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从国际上看,世界经济处于深度调整期,西方国家通过重构国际经济秩序和经贸规则,力图抢占新一轮全球竞争的制高点。从国内来看,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完善,各类企业都要适应准入放宽、监管从严、责任更重的立法趋势要求。与此同时,国有企业自身的改革调整已经进入“深水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亟需从政策法律层面寻求新的突破。在监管体制上,党的十八大明确要求“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定型”。目前,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现象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仍比较突出,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难度还不小,全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也亟待从立法上统一规范。所有这些,充分说明新形势下做好国资监管政策法规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我们一定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最新部署,准确把握时代发展变化的趋势和要求,及时研究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和重点任务,努力推动国资监管政策法规工作再上新台阶。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深化国资监管政策法规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做强做优国有企业、培育世界水平跨国公司的目标任务,将工作重点由注重国资监管制度创设向推动制度体系化、提高制度执行力转变,由注重法律审核把关向全面推进法治机构建设提升,由注重指导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向对标国际先进企业、全面提高法制工作水平迈进,力争在完善国资监管法规体系、全面启动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抓好国企涉外议题研究应对、提升委机关依法行权履责水平等四个方面取得新的突破,为推动国资监管上新水平、国企发展上新台阶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障。下一步的重点工作任务是:

(一)以加快综合性立法为核心,不断健全完善国资监管法规体系。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应当不断深化立法工作,努力完善国资监管法规体系。一是积极推进国资监管综合性立法。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和渠道,继续建议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条款,为促进改革、完善体制努力寻求法律突破。加快起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等基本制度。要根据本地区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实践需要,积极推动出台地方综合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努力推动完善国资监管体制。二是深化和完善重点业务领域立法。要深入总结10年来国资监管的经验做法,及时修订完善投资规划、业绩考核、产权管理、薪酬分配等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监管方式和手段,探索分类监管,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提升国资监管效能。着力加强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董事会建设等方面的立法。要使各项制度设计更加有利于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实现转型升级和科学发展。三是进一步规范立法工作程序,提高制度执行力。要科学制定立法工作计划,严格立项审核,完善立法起草、审核、协调和审议程序,切实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水平。注意把法规清理作为完善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坚持立改废并举,及时废止或修改不符合改革方向、不适应监管要求或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文件规定,形成科学统一的法规体系。加强对立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探索建立法律实施后评价制度,确保国资监管各项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二)以全面启动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新三年目标为抓手,推动企业法制建设再上新台阶。

指导推动企业法制建设,既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基础。今后三年(2014-2016年),全国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紧紧围绕“一五三”战略,适应做强做优、国际领先的企业改革发展需要,在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完成的基础上,加快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推动监管企业全面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达到70%以上;加快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动监管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率全面实现100%;加快监管企业法制工作与中央企业、国际先进企业对标步伐,进一步提升企业法律管理能力和水平,努力推动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工作实现新跨越。

各地国资委要根据上述目标,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或完善实施方案,全面启动第三个三年目标的各项工作。一是加快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扩大实施总法律顾问制

度的企业范围,在监管企业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在规模较大、国际化程度较高的重要子企业积极推行这项制度。要切实保障总法律顾问依法履职,通过出台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列入企业章程、积极纳入国资委直接管理干部序列等多种途径,确保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定位层级和职责落实。大力推进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鼓励考取法律执业相关资格证书。认真组织开展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加强总法律顾问后备人才队伍培养。二是加快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全面实现三项法律审核率达到100%,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硬要求。要指导推动企业法律审核制度化、流程化,使法律审核成为监管企业各项经营业务运行不可逾越的重要关口。重视推进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向重要子企业、重大项目的延伸,努力构建法律风险防范的完整链条。三是加快与国内外先进企业法制工作对标步伐。指导推动监管企业从做强做优、加快发展的战略高度,通过依法治企能力、法制工作体系和法律顾问队伍等方面的对标,借鉴吸收国内外先进企业的经验做法,不断强化企业法制工作与经营管理业务的有效融合,积极打造与省属国有重点企业相匹配的法制工作软实力。

(三)以国企涉外议题研究应对为基础,指导企业加强国际化经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加强国际化经营中法律风险防范,是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企业适应经济全球化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国资委要适应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的大趋势,认真组织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一是高度重视国企涉外议题的研究应对。国务院国资委在中美经济对话、中美商贸联委会、中美投资协定和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中,深度参与了涉及国企议题的研究应对。这项工作由我分管,具体由法规局会同外事局等厅局负责落实。国企议题的研究应对,事关国有企业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和主动权,国资委系统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各地国资委要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相关工作,注意跟踪研究国企涉外议题的最新动态,共同发声发力,维护国有企业正当权益。要重视组织监管企业配合开展好WTO贸易政策审议,充分反映监管企业合理诉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二是指导企业抓紧建立健全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结合省属国有重点企业新三年目标的实施,推动企业不断完善国际化经营规章制度,认真开展境外项目的法律论证和尽职调查,严格规范境外子企业公司治理、合规运营和法律管控。重视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向境外业务延伸,嵌入境外上市并购、重大项目承揽等业务流程,实现国际化经营活动从项目可研到决策、从谈判签约到运营的法律风险防范全覆盖。三是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走出去”遇到的重大疑难法律问题。指导企业坚持独立市场主体地位,运用国际贸易规则,通过当地行政、司法等救济途径,妥善应对东道国有关外资准入、国家安全和反垄断等方面的审查,争取公平待遇。重视加强与政府商务、外交等部门的沟通配合,指导企业积极应对境外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妥善处理重大涉外诉讼案件。针对国外跨国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提醒并指导企业主动申请贸易救济措施,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和国内产业利益。

(四)以法治机构建设为目标,大力提高国资委依法行权履责的工作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国资委作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在依法处理政企关系、政资关系上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各地国资委应当按照推进法治机构建设的总体部署,大力提高依法行权履责的工作水平。一是切实做到在法定框架内履行出资人职责。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及时清理取消不属于出资人职责和面上监管职责范围的审批核准事项,进一步理清出资人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企业和市场的关系,依法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二是切实增强国


黄淑和在全国国资监管政策法规暨指导监督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管理案例分析精粹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