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他监护人取得联系。”和《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规定,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这两案例看出:学校必须建立点到制度,并做好记录,发现学生擅自离开学校或未到校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和告知家长,尽到教育、保护、管理的义务。
14、其他应当依法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案例一、某甲,女,系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一天下午放学时,某甲的父亲到学校接其回家,见到某甲哭过,问某甲发生了什么事情,某甲说同班的一个男同学打她。于是,某甲的父亲带着某甲回到班里找那位男同学,走到某甲所在班级门口时,恰逢学生某乙走出门口,某甲指着某乙对其父亲说:“就是他打我”。某甲的父亲一把抓住某乙的衣领,说:“你凭什么打我的女儿?”某乙还没反应过来,便极力挣脱,某甲的父亲打了某乙一个耳光。这时,某乙的班主任从教室走出,看见此情景,便对某甲的父亲说:“有什么事跟我说,怎么能打人呢?”某甲的父亲则说:“他打我女儿时你怎么不管?”班主任气愤地说道:“你打吧,一切后果你负责。”便转身回办公室了。之后,某甲的父亲继续用手指着某乙的头教训某乙,某乙则往某甲的父亲身上吐口水,某甲的父亲又打了某乙两个耳光,并将某乙推倒在地,才带着某甲回家。当某乙被打时,也有学生围观,但都不敢做声。当年级级长听完班主任的反映后,就同班主任一起到出事地点,只见到某乙一边哭,一边擦鼻血,某甲和其父亲已不在现场。于是,班主任让围观的学生都散去,帮某乙止住鼻血,嘱咐某乙说“以后不要再惹事生非了”。这时,某乙的家长也学校接某乙,听班主任说明情况后,便带某乙到医院检查,医院诊断,某乙右耳膜穿孔,听力下降。某乙及某监护人将某甲的父亲及学校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五万元。法院最后判决认为,某乙的班主任在发现本班学生的合法权益被他人侵犯时,虽出面制止,但方法不当,没有能够有效地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班主任的行为又属执行职务不当的情形,因此,学校应承担20%的责任。
案例二、某内宿学校里开了2个小店之后,将其转给他人承包经营。时间长了,2个小店争抢客源,造成恶性竞争,其中1个故意在另1个小店出售的食物里投毒,致多名学生食物中毒。案情查明后,投毒者被刑事拘留。随后,学生家长起诉学校,法院裁定学校没有刑事责任,但违反了国家相关部门禁止在校内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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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或者出租校舍的政策,因此,学校具有一定的附带责任,判令给予受伤害学生适当经济补助。
这是一个值得许多学校关注、借鉴的案例。虽然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事故发生是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况且,学校将商店出租,违反了教育业内的相关规定,因此,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
(拖课事件)
(学生上课时替老师拿东西被打伤事件) 九、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学校未尽职责或未履行法定义务并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
学校的管理范围是有限的,除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延伸到校外,否则,发生的校外的伤害,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上学、放学是指走读生,返校、离校是指住校生。
2、学生不服从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组织活动期间发生的。
自行外出是指学生在学校没有对学生的在校时间提出要求,或者学校虽有要求但得到学校允许的情况下,自己主动到学校以外活动的情形。擅自离校则是学生违反学校的有关规定,在学校不允许、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学校管理范围的情形。因此两种情形都是学生自主脱离了学校的管理范围,学校无法对其实施管理,因而学校亦免除其责任。当然,如果学校或老师发现学校擅自离校后不及时与家长联系,以致学生受到伤害,则学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动期间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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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事故虽然发生在学校之内,但从时间上,却是在学校工作时间之外。此时,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已经结束,对学生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也相应结束,因此,应当属于在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之外。但是,如果损害是因学校的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则学校亦难免其责。
案例一、2004年上半年的下午放学后,我区某中学初三一男学生在校外受到其它三名同学围攻,他为了取得学校保护,跑回到学校,在男厕所里又被打,值日教师发现后,立即给予制止,并通知其家长来校解决。当时,该生没发生不良反应,过了半个月后,出现不良症状,经医院检查确定为脑积水,生命垂危,立即动手术,医药费用了3万多元,经派出所协调,由另外三位学生的监护人承担。本学期,受害家长提出向学校索赔,并向法院起诉,经法庭调解,学校免于责任。
4、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共行为准则,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纪律,经学校教育拒不改正,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案例一、某校是半封闭初级中学,学校规定,上课时间非经校领导的放行条,学生不得离开学校,并有门卫把守。一天,门卫发现学生某甲正准备翻越围墙,便大喊“给我回来,不准爬墙”。某甲见自己的被发现,非但不听门卫劝阻,反而迅速爬墙,在慌乱中,某甲不慎从围墙上摔倒下来,造成左脚骨折。
案例二、潘某和霍某系某中学高二年级同学,因琐事于2001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回家后,潘某从家中偷带了一把自制刀返回学校,将霍某腹部捅了两刀,造成霍某左肾切除、七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学校得知情况后立即将霍某送到最近的医院抢救,使霍某脱离了危险。事后霍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将学校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人,要求学校赔偿其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计人民币50万元。法院最后判决学校不承担责任,该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在本案中霍某受到潘某故意伤害,而学校根本无法预见潘某放学后拿刀子将霍某致伤事故的发生。另外霍某受伤后,学校立即施救,尽到了义务,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发生。所以说在此事故中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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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霍某的潘某已是高二年级学生,具有了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三、某市某县一小学二年级学生,在上学的路上拾到一瓶过期的中药,出于好玩,就把这瓶药带到学校,并把此药偷偷放进同学的饭盒中,结果造成25名同学中毒,其行为损害了其他同学的健康权,由于该学生只有8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本案的过错责任是该学生,但其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5、学生有特异体质、异常心理状态、特殊疾病,学校不知道,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的
案例一、某甲是某校初一级学生,从外表看,某甲身体状况良好,该生及其家长亦未说明某甲身体有什么疾病。一天下午的体育课,体育老师要求全班同学环操场跑四圈(每圈四百米),但当某甲跑到第三圈时,突然跌倒在地,口吐白沫,老师及同学急忙将某甲送往医院抢救,但最终仍未抢救过来。原来,某甲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在跑步时,因血液循环加快,心血管破裂,造成心脏大出血。因某甲及其家长并未告知学校某甲患有此疾病,学校及体育老师均无过错,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徐汇区某中学高二某班正在上体育课,教师要求全班学生围绕200米的小操场慢跑3圈,共600米,小王尾随班长身后慢跑。当跑到第2圈时,小王突然倒地,不醒人世。教师立即将其送至附近的市六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解剖结果为小王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因心脏供血不足导致死亡。依照有关规定,该情况校方无责。后经学校、家长、区青保办协调,学校按公平责任原则予以了适当补偿。
6、学校发现学生有行为、身体、情绪上的异常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后,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但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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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是学生在学校或者在生活中受到挫折,一时想不开,而发生的自伤、自杀或者离家出走等)。这类案件的关健是学校要尽告知之义务。
案例一:某中学有一个班上体育课要跑800米,未跑前老师问学生:“有谁身体不适吗?”2个女生举了手。老师说,你们两个就不用跑了,在场外走动走动就行。可是,其中1个女生,坚持要跑。结果,不幸发生了,跑完800米,该女生突然倒地身亡。家长把学校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判决,学校不用负责任。家长不服上诉,终审仍维持原判。
7、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 老师在校的行为,并不都是职务行为的。
案例一、马某,1975年出生,1994年,在某职业高中高三级学习,当年19岁,其班主任以个人的名义在校外承包了一项安装有线电视的工程,马某在班上学习优秀,动手能力强,但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听说班主任在外面承包了工程,便主动提出希望跟着老师干活,老师也同意并答应给马某一些劳动报酬,在一天下午,因没有安排课程,学生在教室上自习,班主任没有向学校请示,便带着马某到自己承包的一栋家属楼安装闭路电视线路,只是嘱咐马某注意安全,并没有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当马某在四楼的家住户安装室外线路时,不慎从四楼摔到地面上,当场死亡。本案中,班主任的行为与学校的教学实践任务无任何的关系,完全是一种超越教师职责范围的行为,班主任不但没有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而且事实上企图隐瞒承包工程的事情,其个人的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应由其独立承担责任。
案例二、某小学的一名男老师,在从事教师工作前,没有任何不良记录,担任教学工作后,还多次被评为优秀教师。然而,在其从事教学工作的第十年开始,利用教师的身份,让个别女学生到自己的办公室去交作业,或者谈话等机会,对学生实施性侵害。先后共对三名女学生实施了奸淫行为,学生对此不敢作任何反抗,也不敢向家里人说,直到一名学生家长看到孩子情绪异常,一再追问,才知道事情的真相。该学生家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察,最后以奸淫幼女罪将该老师逮捕。本案中,该教师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学校并无用人不当之责。
8、学生之间的意外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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