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现不合格报告时,应在24小时内向监督机构报告。
第四章 实体质量
第十二条 深基坑工程所用原材料质量和工程实体施工质量应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测、抽测;
第十三条 深基坑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监测和质量控制资料应分别符合附件一、二、三、四的要求。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四条 深基坑工程实行土方开挖条件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企业质量负责人,勘察、设计及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并按附件四的要求形成验收记录。验收前,应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深基坑工程土方开挖条件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支护结构、止水帷幕、冠梁及第一道支撑施工完成,强度达到设计要求;
(二)支护桩检测方案、基坑监测方案已备案;
(三)施工组织设计、土方开挖及地下水控制等专项施工方案已经论证、审批;
(四)监理对设置的监测点验收合格、初次监测已完成; (五)基坑周边临时设施、堆载及排水措施符合设计要求;
(六)土方施工单位已与土建施工单位或支护结构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七)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第十六条 土方开挖到设计标高时,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中间验收。
第十七条 深基坑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础施工至±0.00,且回填完毕;
(二)已完成深基坑工程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 (三)施工技术资料及验收资料完整; (四)检测、监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深基坑工程的质量问题(事故)、投诉纠纷等已处理完毕。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开挖条件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监督机构抽查发现深基坑工程有质量隐患或违法违规的,责令改正。出现下列情况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或随意变更设计擅自施工的; (二)未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土方开挖等专项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或未按论证的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五)监测方案未备案、未按已备案的监测方案进行监测或未按规定上报险情、质量事故等异常情况的;
(六)未及时配合处理质量隐患、险情、事故(投诉)等; (七)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异常情况是指:1、支护结构及周边建(构)
筑物、地下管线等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报警值;2、支护体系开裂、断裂、倾斜,基坑渗漏、管涌、流砂或坍塌;3、施工工况与设计不符;4、出现险情、质量事故等。
第二十一条 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的基坑工程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临近地铁、隧道及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设施的,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试行)》(宁建工字〔2006〕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深基坑工程的实体质量控制要求 附件二:深基坑工程的检测要求 附件三:深基坑工程的监测要求
附件四:深基坑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及验收表格
附件一: 深基坑工程的实体质量控制要求
一、土方开挖
1、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应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土方开挖的分层厚度、临时边坡坡度应不大于设计文件和土方开挖方案的要求,软土地基分层厚度不宜大于1m。
2、土方开挖前,基坑边界周围的地面排水系统应完成,防止地表水进入坑内。
3、土方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降水设施、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二、支护结构 1、排桩
(1)水泥、砂、石子、钢材、商品混凝土等原材料应有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桩工机械应检测合格。
(3)孔深、孔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相关记录。
(4)施工的允许偏差:桩位偏差≤50mm,桩径偏差<-50mm,垂直度偏差≤0.5%。 (5)钢筋笼制作质量,除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GB50204-2002表5.6.4-1的规定。 (6)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分段制作的钢筋笼间的接头采用焊接时应符合GB50204-2002的相关规定 。
(7)孔底沉渣厚度应<200mm,当用作承重结构时,端承桩≤50mm,摩擦桩≤150mm。 (8)混凝土试块留置:直径大于1m或单桩混凝土的浇筑量超过25 m3的桩,每根桩桩身混凝土应留有1组试件;直径不大于1m或单桩混凝土浇筑量不超过25 m3的桩,每个台班不得少于1组。
(9)冠梁与排桩的连接:桩顶嵌入冠梁的深度不应小于50mm,桩内竖向钢筋锚入冠梁的长度应符合锚固要求。
(10)基坑开挖后,排桩不得出现露筋、裂缝。 2、地下连续墙
(1)钢材、电焊条、商品混凝土应有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配筋规格、净保护层、构造筋间距应符合要求。
(3)混凝土的强度和抗渗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应按试成槽所确定的泥浆配比施工,过程中的泥浆比重应有测试记录。 (5)槽段间连接接头形式(刚性、半刚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6)地下连续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连接时应预埋钢筋或接驳器,接驳器应按规定复验(接驳器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检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
(7)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浇注导管的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商品混凝土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应有记录并符合设计要求。
(8)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倾斜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9)混凝土试块的留置:每浇注50m3留置1组,每幅槽段不少于1组。
(10)冠梁与墙的连接:墙顶嵌入冠梁的深度不应小于50mm,墙内竖向钢筋锚入冠梁的长度应符合锚固要求。
(11)基坑开挖后,地下连续墙不得出现露筋、裂缝。槽段接缝处不得出现露筋、夹泥、渗漏等现象。
3、水泥土墙
(1)原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 (2)水泥掺入量和水泥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水泥土墙布置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4)高压喷射注浆水泥土墙的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施转速度、施工程序应符合设计要求。
(5)水泥土搅拌桩的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6)水泥土桩与桩之间的搭接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水泥掺入量或泥浆的配比试验、高压喷射试验应有记录。 (8)施工的允许偏差:垂直度≤0.5%,桩位偏差<50mm。
(9)水泥土试块留置:水泥土桩每台班留置水泥土试块不少于1组。 4、土钉墙
(1)土钉、钢丝网、钢筋、注浆材料等原材料应有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2)土钉的位置、长度、直径、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3)注浆材料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土钉与面层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5)土钉成孔的偏差允许偏差:孔深±50mm、孔径±5mm、孔距±100mm,成孔倾斜±5%。 (6)喷射混凝土面层中的钢筋网保护层厚度应大于20mm,喷射混凝土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7)土钉的抗拉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锚杆
(1)原材料(锚杆、锚具、承压板、斜支撑、台坐、横梁等)应有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2)锚杆隔离架(定位支架)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