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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准则差异分析
现行的《基本准则》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情况在对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了重大的修订和调整的基础上形成的。我国的《基本准则》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在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起着统驭的作用。
现将我国的《基本准则》与《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做一对比分析。
表2-1《基本准则》与《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比较表 比 较内容比较及CAS基本准则 IASC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 项 目 差异 是准则体系的有机组成差异:我国基法 律 不属于会计准则的组成部分,部分,属于部门规章的本准则具有地 位 没有法律地位。 范畴,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 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差异:我国准量和报告行为,对没有确立为外部使用者编制和呈则制定在于目 的 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报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概念。 规范会计行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 为。 IX 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财 务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报 表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的 目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标 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 提供关于财务主体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这种信息对于一系列使用者制定经济决策是有用的,能满足大多数使用者的共同需求;财务报表还反映管理层对交托给它的资源的经营成果或受托责任。 明确了“会计主体”“持讨论了“权责发生制”和“持基本续经营”“会计分期”“货续经营”假设,未设计其他的假 设 币计量”“权责发生制”会计基本假设。 假设。 财务报表的质量特征 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可靠性、相关性、可理可比性以及次级质量特征,包解性、可比性、实质重括重要性、真实反映、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于形式、中立性、审慎完整性性和及时性。 及时性。 财务资产、负债、所有者权资产、负债、权益、收益、费
基本一致。但CAS将“受托责任”置于“决策有用”之前,而IASC则将“决策有用”放在首位。 基本一致。CAS较具体,但ASC后来的准则都遵循了其他的假设。 基本一致。IASC的规定具有层级关系,相关性置于可靠性之前。 基本一致。滨州学院专科毕业设计(论文)
报表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用。 要素 CAS收入中不包括利得。IASC规定的收益要素包括收入和利得。 基本一致。 财务报表对六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对五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分别要素分章节进行了讨论。 进行了具体讨论。 确 认 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财务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报表净值和现值。主体编制财务报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要素表最为常用的计量基础是历本,采用其他计量时应的计史成本。应用历史成本时常常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量 结合其他的计量基础。 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差异:CAS多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基本一致。财 务资产负债表、收益表、财务状IASC使用“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 计况变动表、附注、其他报表和益表”而CAS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报 告 说明材料。 使用“利润表”。 通过上表的对比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与IASC发布《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在总体趋同的情况下存在几点差异:
第一,法律地位的差异
在我国的《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了基本准则的法律地位,和具体准则一起共同构成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在法律层次上属于部门规章,以财政部部长令的形式颁布,是上市公司等必须执行的规范。另外,我国《基本准则》为会计具体准则提供了概念理论上的支撑,同时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对没有具体会计准则规范的交易或事项提供会计处理的依据。而IASC发布《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不属于会计准则,也不具有法律效力。《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是为了编制和报送企业财务报表提供而一套内在一致、首位关联的概念框架。
第二,财务报表目标的差异
我国《基本准则》和《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对财务报表的目标都进行了“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的表述。两者的差异在于“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的表述顺序不同。我国《基本准则》把反映企业管理层的受托责任放在目标的第一位。这就表明在我国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不仅为投资人使用报表信息做出决策提供参考,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受托经营的资源进行必要的监督,包括奖惩和人事调动,以保证国有企业的资金不致流失。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近阶段主要是应用于我国的上市公司,部分准则也适用于国有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而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国有控股企业占据了较大的比例,所以对于国有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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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高级管理阶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成为我国财务报表的一个主要目标。而《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主要为西方发达的证券市场服务,因此财务报表的目标也主要体现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服务。
第三,财务报表质量特征的差异
我国《基本准则》和《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对财务报表的目标都进行了“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表述。两者的差异在于“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表述顺序不同。我国《基本准则》将“可靠性”置于“相关性”之前,表明我国准则制定者认为只有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信息才能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这一表述也是吸取了我国证券市场上发生的会计造假案件的教训,先应当保证真实的反映交易和事项,保证信息的可靠与完整再考虑相关性。如果会计信息不真实可靠,即使相关,也很可能为投资者投资决策带来负面影响,相关性也会不复存在。《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将“相关性”置于“可靠性”之前是与其财务报表的目标相联系的,要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服务,就必须反映与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可靠性”与“相关性”顺序的差异也导致了会计计量的差异。我国更倾向于采用历史成本来计量,对于公允价值的使用采用了较为谨慎的态度。会计计量属性不允许企业自己做出选择,必须是由具体准则规定,具备了使用公允价值的条件的可以使用公允价值,不具备条件的仍然采用历史成本计量。这一差异在会计实务上表现为我国会计实务较为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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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若干具体会计准则的差异比较
5.1政府补助准则
5.1.1定义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定义为:“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则认为政府补助是指政府通过向主体转移资源,以换取主体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种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援助。这种援助不包括无法合理作价的政府援助,也不包括与主体正常交易无法分清的、与政府间的交易。政府援助是指政府意在专门对符合一定标准的某个主体或某一范围的主体提供某种经济利益的行动。
通过比较发现:
(l)我国会计准则采用的是“政府补助”称谓,国际会计准则采用的是“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但是我国的“政府补助”的范围包含了国际会计准则中“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
(2)在补助的内容方面,我国会计准则界定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国际会计准则认为补助的内容为“政府向企业转移资源”,援助的内容为“政府对企业或行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经济资源或经济利益概念在范围上比资产宽,我国会计准则所规范的政府补助形式不包括非资产性质的补助。
(3)关于国家对企业的投入的资本。我国是公有制国家,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向企业投入资本,和其他企业或个人投资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作同样处理,都当作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记入股本,不属政府补助,不纳入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规范的范围。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对政府投入企业的资本没有做具体说明,规定的规范范围比我国大。
5.1.2关于政府补助确认的比较
IASZO规定,政府补助,其中包括按公允价值计价的非货币性补助,应当在以下两个条件得到合理保证后才可确认:①企业将满足附加条件;②企业能够收到补助。企业收到补助本身并不能为企业己经或将能完成附加条件提供结论性证据,强调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据此可以看出,国际会计准则认为政府补助的确认应该采用“权责发生制”。
我国会计准则第16号在第5条也规定了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企业能够满足政府不知所附的条件;②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我国会计准则对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规定确认为递延收益(在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评价分配记入损益),但按名义金额计量的直接记入当期损益,采用的分别是“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我国规定:①用于补偿己经发生的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记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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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②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记入当期损益,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
5.1.3关于政府补助计量的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规定:①企业收取补助的方式,不影响对补助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论是收到现金还是减少政府的负债,都是用同样的会计处理方法。②政府补助应该在与其准备补偿的相关成本相匹配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③政府补助作为对企业以前会计期间的费用或损失的补偿的,可能成为企业的应收款,此时,政府补助可以在该期间内确认为收益,在合适的情况下,也可以将其作为非常项目进行披露,使报表使用者对这种情况充分了解。④当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可作为会计估计的修正进行处理。返还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首先冲减为政府补助所设置的递延收益的未摊销余额,返还的政府补助超过相关递延贷项的部分(或不存在递延贷项),应当将这部分需返还的补助立即确认为费用。返还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根据偿还额,反映为资产账面价值金额的增加或递延收益余额的减少。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的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记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对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XIII 补助,分别两种情况处理:①用于补偿己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记入当期损益;②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记入当期损益。
我国会计准则将政府补助区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而国际会计准则则区分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规定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其中政府补助进一步分为与资产相关的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对于政府补助资产入账价值金额的确定方面,国际会计准则主张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我国会计准则则是区分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对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历史成本)两种计量属性并用。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对货币性资产应当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对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国际会计准则对政府采取向企业转移非货币性资产的形式的,如提供土地或其他资源,通常对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做出估计,并且对补助和资产都以公允价值入账。
5.1.4关于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比较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虽然有资本法(即直接贷记股东权益)和收益法(即将政府补助在一个或几个期间确认为收益),但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第12条规定,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对政府补助采用的是“全面收益法”,凡是政府的补助,都应作为损益。我国政府补助会计准则第7和第8条规定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或记入当期损益,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