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学院专科毕业设计(论文)
从其规定,例如:①对无条件的非现金补助,在确认补助资产的同时记刀‘资本公积”;②对附条件的补助(国家专项拨款等),在确认补助资产的同时确认负债,当以后满足所附条件时再把负债分为两部分,形成资产的部分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且不必上交的部分转入收益。只有没有特殊规定的才记入损益,即我国对政府补助采用的是“收益法”和“资本法”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基本方法是收益法,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采用资本法。
5.1.5关于政府补助披露的比较
我国会计准则要求披露:补助的种类及金额;记入当期损益的补助金额;本期返还的补助金额和原因。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披露:对政府补助采用的会计政策,包括财务报表中列报方法;报表中确认的补助的性质和范围及对企业直接从中受益的其他形式政府援助的说明;在政府援助已确认的情况下,尚没履行的附加条件及其他事项。相比之下,国际会计准则在披露方面比我国会计准则多了一项:即要求披露对政府补助所采用的会计政策,这主要是因为国际会计准则允许对政府补助采用多种报表列报方法。
5.2资产减值准则
5.2.1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基础
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提出了“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这里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即使部分或者所有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均供内部使用,也应当在符合前面规定的情况下,将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认定为一个资产组。如果该资产组的现金流入受内部转移价格的影响,企业应当按照其管理层在公平交易中对未来价格的最佳估计数来确定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我国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与第36号国际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均要求在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确认减值,可收回金额均界定为资产销售净价与实用价值较高者。但在实际工作中,我国要么没有对销售净价和使用价值进行比较,要么以评估值作为销售净价的近似值。这种做法与IAS36的要求不一致。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要求以单项资产和资产组为基础,但是,要估算单项资产的预期现金流量是十分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实际工作中,除了少数企业的特殊资产,如桥梁、运输装置外,大部分企业的资产难以或不能独立创造现金流量,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企业在确定可收回金额是比较资产的销售净价与使用价值,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根据IAS36的规定,如果不能在单项资产的基础上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那应当以“现金产出单元”(CGU)为基础上确定可收回金额。但我国迄今尚未提出CGU的概念。
5.2.2现金流量预测要求
XIV
滨州学院专科毕业设计(论文)
按照IAS36的要求,资产减值的计提不论是以单项资产还是以CGU为基础,企业均必须对单项资产或CGU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并选择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现为现值,以此作为资产或CGU的使用价值,并与该项资产或CGU的出售净价比较,选择较高者作为该项资产或CGU的可收回金额。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在这方面的要求与IAS36完全保持一致,但没有像IAS36一样对如何预测现金流量提出具体的要求,这一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为折现率的选择。IAS36明确要求,计算资产使用价值所采用的折现率必须是“一个(或多个)税前的比率,该比率能够反映当前市场对货币价值以及与该项资产特定风险的评估”。这一要求意味着,不同的资产具有不同的风险和回报,折现率的选择应当体现市场对该资产风险和报酬的综合评估,还应当考虑市场对与该资产相关现金流量的风险评估,并剔除与该资产不相关的风险因素。此外,折现率的确定应独立于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该项资产或CGU的融资方式。我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我国强调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IAS36没有此规定。
5.2.3首次计提资产减值会计处理
IAS36明确规定,首次按照IAS36的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及XV 相关会计准则允许企业采用追溯调整法,这一差异的存在有正当理由。首先,我国过去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从属于国家财政和税收需求,许多企业的资产基础很不稳健,需要计提的资产减值数额巨大,将历史原因造成的资产减值损失全部反映为当期损失,既不合理,也不公平;其次,在我国,不论是新股发行、配股和增发,还是银行贷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的盈利纪录,采用未来适用法反映首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影响,可能造成许多企业在当期发生严重亏损,进而危及其融资能力;最后,我国的业绩考核机制在许多方面建立在利润指标基础上,如果不允许对首次计提的资产减值追溯调整,企业的管理当局基于自身利益可能抵制或规避资产减值的规定。
5.2.4货币时间价值后续处理
IAS36广泛运用货币时间价值的概念,我国也要求企业在估算资产的使用价值时,采用现值的基础,根据货币时间价值的原理,资产或CGU现金流量的现值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增加,在时间和利率作用下增加的资产或CGU价值,在初始确认了资产减值准备之后的会计期间应当如何处理?IAS36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随着时间越来越接近而增加,仅仅因为这一原因,资产的使用价值可能变得比其账面价值余额高。然而,该项资产的服务潜能并没有增加。因此,即使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余额,减值损失也不得因为时间的推移而转回”。可见,根据IAS36的要求资产的使用价值如果仅仅因为货币时间价值的缘故,而不是因为服务潜能的提升,导致其高于账面余额,就不得作为减值损失的转回,那么因为货币时间价值的作用导致资产使用价值的增加部分,在历史成本下,货币时间价值因
滨州学院专科毕业设计(论文)
素导致的资产价值变动,最终通过利润表予以体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简而言之,企业按照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计提资产减值,在后续会计期间的账务处理涉及诸多理论和实际问题。
5.2.5在资产减值中运用评估值
确定可收回金额是计提资产减值的关键步骤,IAS36和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均要求以销售净价与使用价值较高者作为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当销售净价不能确定时,亦可将使用价值作为可回收金额。但由于可回收金额的确定涉及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并需要选择适当的折现率将现金流量折算为现值,这一过程不仅需要管理当局运用大量判断,且工作量十分巨大。为此,我国的许多企业在计提资产减值时,往往以评估机构对资产的评估值作为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但是由于我国资产评估的规范化水平还不是很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还待加强,评估结果也不是很可靠,所以如果在资产减值中不对评估值的运用做出严格限制,则企业可能通过“购买评估意见”,滥用评估值调节利润,粉饰财务状况。而IAS36在“结论依据”中明确提出:“在一些情况下,企业可能寻求可收回金额的外部评估。外部评估本身并不是确定可收回金额的一种单独办法。本委员会认为,如果运用了评估值,企业仍应按照IAS36的要求对外部评估进行验证”。这意味着根据IAS36号规定,如果企业聘请外部评估机构获得的评估值,只能作为确定可回收金额的参考因素,而不能直接作为确定可回收金额的依据。
5.2.6资产减值披露的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制度都要求对当期计入损益的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转回数额子以明确披露。国际会计准则是按照单项资产和现金产出单元来对可收回金额来确认减值准备的,因此要求对单项资产或现金产出单元的资产性质、范围及改变做出描述。并要求披露与可收回价值有关的因素如折现率。同时国际会计准则对分部报告中减值准备的披露做出了规范。我国资产减值披露的规定主要针对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会计变更的调整事项,在这方面的披露要求要高于国际会计准则。
5.3企业合并准则
对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重大修改是此次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之一。《企业会计准则第加号—企业合并》在全面考虑了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充分协调,得到了国际会计界的肯定和赞誉。
5.3.1《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两类。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但并未规定采用这一合并方法下严格的限制条件,如合并方必须持有被合并方股权90%以上。这充分考虑了我国企业现
XVI
滨州学院专科毕业设计(论文)
阶段实际情况,为企业做大做强预留了空间。同时也对采用这种合并方法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合并方应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份额或被合并方账面价值(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作为长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或账面价值,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或账面价值与合并方支付的资产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或支付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应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按合并日调整后的占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或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加以确认。这就避免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个别企业滥用公允价值和合并日进而调节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行为。采用权益法进行企业合并时,合并方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按账面价值进行计量;合并利润表中包括了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包括了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现金流量。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的是购买法,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的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加上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在权益结合法下,除发行债券和权益性证券所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处理外,其他与企业合并相关的各项直接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再加上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做出约定的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的金额(要符合准则所规定的确认标准)。当合并成本XVII 大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账面差额应确认为商誉。确认后的商誉不再进行摊销,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要求,定期对账面价值进行测试以确定其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当合并成本小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首先应当对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及合并成本进行复核。复核的目的是要确认参与合并各方可辨认相关资产、负债金额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在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情形下(即不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指的是按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或有负债及商誉或应计入当期损益金额的过程。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关系的,由于子公司属于存续企业,应按历史成本计量,不得按企业合并所确认的公允价值调账,并且子公司也不一定都是全资子公司,只要达到控制的条件即实现了控股合并。在控股企业合并的情形下,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以被购买方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决定的,而购买方只是获得其所购买的股份所对应的那部分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是指以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将合并成本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并认定和一记录在购买方的备查账簿中。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备查簿中所记载的事项和金额及公司所确认的会计政策,将已销售、己折耗的金额调整母公司的投资成本和子公司的相关利润表项目。这种处理方法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不会产生股权投资差额。
滨州学院专科毕业设计(论文)
5.3.2商誉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明确商誉不需摊销但要对其进行减值重估。
在国际上对商誉的后续处理历来存在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l)直接冲销法。在财务报表不单独反映商誉,而是将其在合并当期与购买企业或合并报表中的资本公积或其他准备金冲销,或者直接冲销损益。理由是:商誉是一项特定资本交易所引起的价值差额。另外,只有将外购商誉当期冲销,才能与财务报表中不确认自创商誉的惯例相一致。
(2)分期摊销法。将商誉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并在其预期的受益期或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内系统地摊销并冲减各期的收入。理由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商誉会减少。这反映商誉的服务潜力正在减少。有些情况下,商誉的价值看来并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是因为原先购买的产生经济利益的潜力因随后对商誉的充实使这种潜力逐步得到了更新,换言之,外购的商誉正被内部产生的商誉所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不允许将内部产生的商誉确认为一项资产。因此,将商誉按最佳估计的有用年限系统地进行摊销是恰当的。
(3)永久保留法。将商誉单独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不进行摊销,永久保留在财务报表上。理由是:商誉是同企业共始终的,它不会在企业赚取超额收益的过程中被消耗掉,相反,如果被收购企业的优势具有垄断性或不可替代性,则外购商誉所代表的价值不仅不会下降,而且有可能不断地增加。另外,分摊所采用的年限和形式必然是人为决定的,因此,分期摊销法缺乏合理的基础。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此次商誉变化未做任何解释,也未对操作细节做任何说明,因此,只能被认为是一种仿照美国的做法。
追随商誉处理的国际变化,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合并成本大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账面差额应确认为商誉。确认后的商誉不再进行摊销,但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要求,定期对账面价值进行测试以确定其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但商誉不再摊销对其进行减值重估带来的实际困难是:
第一,减值重估操作复杂。商誉等于企业(或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超过其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部分。进行减值重估时,如何确定企业的公允价值,如何确定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常用的方法是采用累计折现现金流模型,那么如何确定企业的未来现金流?折现率?这些对美国的企业都是很头痛的,美国企业界普遍认为公允价值的计量是很困难且代价高昂,常常需聘请外部专家来进行价值计量。何况我国市场化程度还很低,无论在客观条件还是专业人士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都有巨大差距。
第二,将为报表操纵开辟一个广阔的舞台。新的商誉处理方法中需要大量的会计估计,如未来现金流、折现率等,主观的人为因素随处可见,很难保证客观性。从我国企业会计已实施的“八项计提”的情况看,一些公司将计提当作水龙头,在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见机行事,时而拧紧些,时而放松些,紧时谓之遵循了会计谨慎性原则,松时也都有各自的理由。与“八项计提”相比,商誉的减值计算,金额更大,随意性更强。
XVI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