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棣政办发[2007]53 号
无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棣县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
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无棣县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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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地方税收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滨政办发[2007]23号)要求,加强地方税收征管,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综合治税工作实绩。
(二)明确职责、公开公平。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开、公平进行考核。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调动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性。
二、考核对象
主要考核全县范围内有协作配合任务的县国税局、发展计划局、建设局、财政局、工商局、物价局、经贸局、外经贸局、交通局、水务局、公路局、科技局、民政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农机局、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卫生局、文化局、体育局、环保局、旅游局、司法局、房管局、招商局、统计局、县人行、盐务局、审计局、人事局、县残联、国有资产管理局、市政管理处等36部门、单位及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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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核内容
被考核单位向县地税局提供涉税信息情况,代征、解缴税款情况,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
四、考核标准
(一)县工商部门要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县地税部门提供工商经营业户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与地税部门交换登记底册,进行对照。
(二)县科技部门要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县地税部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15日内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等情况。
(三)县民政部门要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县地税部门提供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情况。
(四)县教育部门要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县地税部门提供办学信息、成人教育信息、校办企业信息等。
(五)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县地税部门提供下岗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信息,年初提供劳服企业年检信息等。
(六)县卫生部门要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县地税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等情况。
(七)县发展计划部门要于年初向县地税部门提供重点项目计划信息,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进度信息、及时提供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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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县公路、水务部门要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县地税部门提供公路、水利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年初提供当年度公路、水利建设投资计划。与县地税局签订《代征税款协议》,按规定足额代征税款,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九)县经贸部门要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县地税部门提供上月技改投资项目、规模以上企业相关经济指标等涉税信息资料。
(十)县建设部门要于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后15日内向县地税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设计划、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名单、施工项目、投资计划。每月终了后15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以及城市拆迁等情况。对没有提供县地税局下发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建设单位,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十一)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县地税部门、财政部门提供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土地转(出)让、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等情况。
(十二)县房管部门要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县地税部门、财政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房产交易和房产租赁等情况,及时向县地税部门提供房屋产权和房地产价格等有关涉税信息。本着“先税后证”的原则,凡是销售不动产、未从县地税(财政)部门取得完(免)税证明和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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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税局发票专用章的专用发票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十三)县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要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县地税部门通报车辆登记注册情况。
(十四)县交通部门要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县地税部门提供各类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公路建设工程许可等情况。与县地税局签订《代征税款协议》,按规定足额代征税款,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十五)县农机部门要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县地税部门提供机动车辆号牌编号登记信息:登记日期、号牌号码、主车(型号、出厂年月)、拖车(吨位、出厂年月)、车主、购车时间、联系方式、住址、备注及原牌照号等。
(十六)县海洋与渔业部门要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县地税部门提供船舶信息:车船主姓名、车船牌号、车船类型、吨位、登记日期、主要用途、联系电话等。
(十七)县财政部门要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县地税部门提供契税征收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情况。与县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财政拨款项目建筑安装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协议书》,及时解缴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
(十八)县物价部门要于每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县地税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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