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019-08-30 19:03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湖北子胥湖农业嘉年华主题乐园有限公司及各部门。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3.4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3.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 3.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3.7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3.8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4 责任部门

4.1 公司综合管理中心是特种作业人员招聘和教育培训部门。 4.2 公司各部门是特种作业人员使用及管理部门。 4.3 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监督。 5 特种作业人员种类如下: 5.1 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 5.2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3 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操作、储存保管、经营) 5.4 锅炉作业 5.5 压力容器作业 5.6 起重机械作业(行车)

5.7 特种设备管理(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6 设备操作人员要求

6.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女性50岁、男性60岁。 6.2 经医疗机构体检身体健康合格,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6.3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4 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从事相应工种的技术等级证书。 6.5 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7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

7.1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

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7.2 设备操作人员应考取由省级发布的《特种设备操作合格证》才能操作游乐设备。 7.3 蹦极操作人员 (包括教练员) 必须经过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机构进行专

业培训考核,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高空蹦极和塔架高度不小于10m的弹射蹦极每台(套)设备使用时至少配备 2 名蹦极教练员。

7.4 作业时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并自觉接受公司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7.5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延期复审。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申请复审或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7.6 综合管理中心负责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汇总统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

7.7 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7.8 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管理,使用部门不得随意变动

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部评定并同意,方可变动。 7.9 综合管理中心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7.10特种作业人员使用必须从源头控制,在招聘入职时,综合管理中心须审查特种作业人员

资格证,必要时由安全主管部门进行协助。凡是特种作业的工作岗位,无特种作业资格证者不得招聘入职。 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8.1 严格遵守国家和市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

安全作业。

8.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参加公司及部门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

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8.3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操作安全,严格遵守公司《应急处理流程》、《操作

员操作规程》、《岗位职责》、《操作流程》各项制度,按要求进行各项设备操作。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必须由工程管理部专业人员进行。

8.4 设备发生故障或出现事故隐患,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应急处理措施,

并立即报告部门及项目负责人。

8.5 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8.6 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设备人员应及时纠正,管理人员

应及时纠正和教育。

8.7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楚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

禁在设备运行时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

8.8 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

遵守公司临时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实施。

8.9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8.10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

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

8.11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

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减免事故扩大。

8.12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

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9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9.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全主管部门部应不定期进行抽查。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主管部门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9.2.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

9.2.2经区级医院确认作业者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9.2.2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特种作业资格。

9.3 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于违章操作的,按照公司规定

处罚。

9.4 各部门/班组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

进行纠正和教育。

9.5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

业。

9.6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所在单位应给予奖励,并记入操作证。 9.7 对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者,安全主管部门将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

月,并按照行政督导制度对其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部门吊销操作证,公司将根据行政督导制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9 相关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表

序号 姓名 工种 取证日期 复审日期 单位 证号 到期天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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