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部分

2019-08-30 19:03

第四章 物权法 一、物权的一般原理

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西街支配一定的物,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对于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3、物权以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为内容4、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分类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的所有人可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2、根据设立的目的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所做的分类可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4、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在(1)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他所有权成立(2)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成立

2、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优先于债权(2)先物权优先于后物权,同时的物权按比例(3)租赁关系中的优先效力,如买卖不破租赁(4)共有关系中的优先效力 3、物权的追及效力 4、物权保护请求权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动态现象即物权发生、变更及消灭的运动形态 不动产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权利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实施。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1、物权公示效力2、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3、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4、善意保护效力

不动产登记的种类1、更正登记2、异议登记3、预告登记

动产交付的形态: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3、指示交付4、占有改定

物权的保护:物权保护请求权有以下五种:1、确权请求权2、返还原物请求权3、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4、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5、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独占性支配其所有物并排斥他人非法干预的永久性物权。

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2、所有权具有原始物权性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4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

所有权的具体权能:1、占有权能(1)所有人占有(2)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2、使用权能3、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产物产生出来的新增价值的权能。所有物新增的价值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分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孳息必须和原物分开形成独立个体,例如怀孕的老牛为原物,苹果树待摘的苹果为原物。4、处分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置的权能。 所有权的主要形式: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取得、行使和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成产劳动2、

收取孳息3、国家强制4、无主财产的取得(暂时推定为国家所有),无主财产包括(1)遗失物(2)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3)无人继承的财产5、无主财产的先占取得6、添附 (1)附合(2)混合(3)加工7、善意取得8、时效取得(时效取得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占有人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2、占有人的占有须经过法律规定的普通取得的时效期间)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条件,即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4、无处分权人经财产所有人同意而占有该财产。

善意取得的结果是物的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其中在公共场合合法购得赃物也可以视为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继受取得的主要方法:1、买卖2、互易3、赠与4、遗嘱继承与遗赠。 继受取得的所有权转移:《物权法》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规定,不动产风险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三、共有

共有权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特征:1、共有权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2、共有物的所有权具有单一性3、共有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4、共有权具有意志或目的的共同性 共有的类型:《物权法》第93条,“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105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这里规定的是准共有。因次,共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准共有。 (一)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也叫分别共有,是共有的基本类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的主要事实是1、共同购置2、共同投资3、其他约定4、依法定的事实而发生5、共有关系不明确的,推定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中的应有部分,是指各个共有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范围。主要按共有人的约定确定,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确定,则按照《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人的内部关系,是指按份共有的各共有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共有财产的使用和收益2、共有财产的处分(《物权法》第101、97条)3、共有财产的管理(《物权法》第96条)4、公共费用的承担(《物权法》第98条)。 按份共有人的外部关系,是指共有人作为共有权的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1、对第三人的权利2、对第三人的义务(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二)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也称为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共有关系,对

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物权法》第95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同所有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个人层次:一,共同共有发生的事实基础,是数人存在的某种共同关系。正是由于这种共同关系的存在,才能够在这些人当中发生共同共有关系。二、共同共有关系发生的法律原因,是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某种共有关系的财产关系为共同共有,这是共同共有发生的基本原因。

共同共有发生的事实:1、夫妻关系的缔结,且未选择其他夫妻财产制2、家庭关系的存在且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形成作出贡献3、合伙经营的收入4、共同继承遗产5、其他发生共同共有的事实。

共同共有人的权利:1、共同的使用收益权2、共同财产的部分处分权3、物上追击权4、设置共同物物上权的权利5、代表权6、优先购买权7、管理全面

共同共有人的义务:1、对共同共有物进行维修、保管、改良的义务2、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义务3、对所欠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4、共有物造成他人损害及个共有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义务5、为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后果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关系的终止:共同共有关系基于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的消灭而终止。

共同共有关系依下列事实而终止:婚姻关系消灭、家庭关系解体、合伙散伙、共同继承人分割财产、共有财产被转让或灭失、终止共同共有关系的协议。 (三)准共有

准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同享有权利的共有。《物权法》第105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准共有的基本权利是共有人共享该权利的共有权,每个共有人对共有的客体享有按份的或平等的权利。

准共有的义务:1、对共有物(或者权利标的)进行维修、保管、改良的义务2、共同准共有的,不得分割共有的义务3、对外的连带义务或按份义务是的承担。

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约定、平等协商、团结和睦和保存共有物的效用。 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3、作价补偿

四、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特许物权等。 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立的物权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并不包括所有权的处分权能4、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主要是土地。

用益物权的特征:1、是一种定限物权2、以使用、收益为目的3、以占有为必要4、就他人的物而设定5、以不动产为主要标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课本P169 建设用地使用权 课本P172 宅基地使用权 课本P175 地役权 课本P177 特许物权 课本P181

五、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为确保债券实现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力之上所设定的,就债务人的债务不履行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优先受偿的他物权。

特征:1、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为实现目的2、担保物权标的是特定的3、担保物权限制了

担保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4、债权人享有对担保标的物的换价权5、担保物权能够担保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属性:1、从属性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

类型:1、根据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与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2、依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的不同,可分为优先受偿担保物权(抵押权)和留置担保物权(留置权)3、以是否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标准,可分为占有担保物权(质权、留置权)和非占有担保物权(抵押权) 一、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的特征:1、抵押权的性质属于担保物权,权利人对抵押财产具有支配效力与优先效力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3、抵押权的标的物不需要转移占有4、抵押物的价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财产所卖的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财产也称抵押权的标的物或者抵押物,是指被设置了抵押权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权利 抵押财产的范围: 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184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取得:可分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和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可分为抵押权设立和抵押权转让。

2、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包括(1)基于法律的规定取得抵押权即法定抵押权(2)通过继承而取得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应进行物权登记。

1、在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应当进行抵押登记。不办理登记则抵押合同无法产生抵押权设定的法律效果。物权法第187条。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2、动产上设置抵押的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登记。不办理登记抵押权依然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的效力:1、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效力2、抵押权对抵押财产的效力,即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就那些财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3、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1)保全抵押权的权利,物权法第193条(2)抵押权的处分权,包括抵押权的转让、用作债权的担保、抛弃等(3)抵押权人的顺位权

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1、保全债权2、处分抵押权,物权法第197条3、顺位权,物权法第194条

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1、出租抵押财产的权利2、转让抵押财产的权利3、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抵押人的权利:1、可以设定数个抵押权2、抵押人可以设定用益物权3、可以转让抵押物

的所有权4、可以出租抵押物

抵押权人的权利1、抵押权的顺位的让与、抛弃、变更2、抵押权的处分权:让与、提供担保、抵押权的放弃3、保全权:防止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权利;对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补救权——恢复原状、增加担保4、物权请求权 特殊抵押

1、共同抵押2、浮动抵押(抵押人以其所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物权法第181条)3、最高额抵押,物权法第203、206条(1)担保未来发生的债权(2)具有不确定性(3)抵押权先于债权而成立。

当主债权人转移了部分债权的,最高额抵押不随之转让。物权法第204、205条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1、抵押权的有效存在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3、债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 抵押权实现的程序1、协议实现2、诉讼实现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物权法第195条,抵押权实现的具体方法包括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

流押,也叫流押契约、抵押财产代偿条款或流抵契约,是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订立流押契约的,一律无效。

抵押财产拍卖或变更后价款的清偿顺序: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可以就该抵押财产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问题作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抵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2、抵偿主债权的利息3、抵偿主债权。

物上保证人的代位追偿权:1、租赁在前抵押在后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2、抵押在后租赁在前时不适用上述原则,担保法解释第54条,共同共有人设置抵押的,须经全体所有人同意,否则抵押无效;物权法第176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1、从属性2、标的是动产或权利3、必须转移占有4、在履行债务前享有留置的权利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概念:是以动产设立的质权

动产质权的取得:动产质权的当事人,应当通过质权合同或遗嘱而设立。质权合同为要式合同,质权合同不得设置流质。物权法第212条,质权自交付时设立。交付的形式: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3、指示交付4、占有改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里的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则上主物随从物转移,但还以交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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