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人的质权: 1、占有权
2、孳息收取权,原则上孳息收取权归质权人所有,但孳息的所有权归质押人所有
3、保全质权的权利——由于非质权人的过错造成担保物价值贬损的可要求质权人补充担保,若质权人不同意则可出卖担保物,后与质押人商量提存还是提前还债 4、转质权
条件:(1)合法占有(2)基于前质权的占有(3)只能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而不能担保别人的债务
效力:(1)转质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以保质权所担保的债权为限(2)质权实现时,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 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1、 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质
权人无条件妥善保管的,质押人可要求质权人提存质物或者提前还债取回质物。妥善保管而支出的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 付出一定的不作为义务——质权人不得使用出租处分该质物,否则造成的损失应赔
偿
3、 及时行使质权义务,物权法第220条 4、 返回质权物的义务 动产质权适用善意取得:构成条件:1、出质人对物品无处分权2、出质人需合法占有质物3、出质物必须为动产4、需质权人为善意的5、已鉴定质押合同并交付该物 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依法可转让的债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能够成为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的权利:1、必须是财产权2、必须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3、必须是不能违背质权性质的财产权.
权利质权的设定:1、有价证券质权2、基金份额、股权质权3、知识产权质权4、应收账款质权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权利质权的实现:一般有三种方法,即协议以质押的权利折价、拍卖或变卖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以不动产担保的叫抵押,以动产担保的叫质押2、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自质押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3、一个抵押物可以重复抵押,但一个质押物只能一次质押 三、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债权,债权人依债权占有属于债权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只有三类: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留置权的特征:1、留置权的性质为他物权2、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3、留置权是二次发生效力的物权4、留置权是不可分性物权,其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财产的全部5、留置权为从权利,依主权利的存在而存在,依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
留置权的取得:(一)积极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须合法占有 3、债权已届清偿期4、须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留置除外)(二)消极条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能是侵权行为取得 2、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 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留置权的效力:(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3、请求偿还费用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二)留置权人的义务1、保管留置物 2、返还留置物
留置权的消灭:1、主债权消灭2、留置权实现3、留置物灭失4、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留置权的作用就是担保物权,具体表现在留置权是被动发生的,仅具有债权担保一项作用,不能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六、占有
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 占有的性质是事实状态而不是一种权利
占有的功能1、保护功能2、公示功能3、持续功能
占有的成立要件1、占有的主体,为任何民事主体,不限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占有的客体为物,以有体物为限3、占有的客观方面就是对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4、占有人对占有物具有管领的意思
占有的分类1、依据占有人是否基于本权而对物进行占有,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还可分为(1)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2)暴力占有与和平占有(3)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2、以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为标准来分可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3、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4、继续占有和非继续占有 占有的取得: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原始占有的方式有先占、侵占、遗失物拾得、其他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的方式有占有让与、占有概括承受
占有的消灭:1、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将占有物交付于买受人2、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消灭,如占有物被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