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7 月16日,鞍山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出具《关于鞍山市电力电子公司实施依法破产的批复》(鞍企兼发[2003]22 号),决定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依法实施破产,鉴于上述事实,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从2003 年7 月起已不能正常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2 深港产学研无力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实施影响。
股份公司作为一家高科技公司,从事的节能大功率电力电子设备制造业务具有极高的技术壁垒。深港产学研是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为主营业务的投资性公司,不具有参与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的技术背景和经验,其投资股份公司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控制股份公司,更不是为了经营股份公司,而是基于对股份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信任,通过投资,从股份公司的高速成长中实现投资回报。所以深港产学研无力亦无意控制公司。
○3 左强先生具备公司实际控制能力。
由于各股东所持股权比例较为分散,且目前各股东中持股比例超过20%的仅有左强先生与深港产学研,而且自2003年7 月开始,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因进入破产程序无法控制公司,以及深港产学研无力控制公司,导致左强先生因其所持有的股权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具有重大影响,并进而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保持三年来一直未发生变化。
招股说明书的表述: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自2003 年10 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扩股以来,本公司形成了股东较为分散、均衡的股权结构,单一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权比例不超过30%,任何单一股东(包括其关联人)仅通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难以决定本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因此,认定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核心要件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根据此项要件和本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自2003 年10 月以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左强和崔京涛、厉伟,近三年来一直没有发生变化。 主要理由如下:
1、左强对本公司拥有重大的影响力
公司是以SVC 为主导产品,以节能大功率电力电子设备设计制造为业务发
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企业,主导产品具有显著的节能降耗效应,但作为新产品市场接受有个过程。技术壁垒是进入该行业的主要门槛,市场开发是公司经营成败的关键。作为技术创新型和市场导向型企业,谁从源头上控制了公司的技术和市场, 谁就在事实上对公司形成了控制。
自股份公司成立以来,左强一直担任总经理和执行董事,除担负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外,还是公司多项核心技术的拥有者和技术团队领导人,也是公司主要的市场开拓者和市场开发团队的组织者,对公司的技术和市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左强是我国第一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SVC 的主要设计者,SVC 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项目的主要领导者,发起制订了我国两项SVC 国家标准,为本公司多项专利技术的研制人、多项重大技术研发的牵头人、核心技术人员;左强还负责招聘了公司多数核心技术人员,组建了公司技术开发和市场开发团队。
从本公司成立以来的发展历程和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可以看出,左强主导了本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技术开发、市场开拓及团队建设,其专业背景、技术研发能力、经营管理水平使其在本公司管理团队中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影响力、支配力,左强对本公司的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和未来发展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2、崔京涛、厉伟通过其控制的深港产学研、深圳延宁为公司第一大持股人,对本公司的表决权有较大影响。
深港产学研于2000 年由左强推荐通过增资首次成为公司股东,自2003 年10 月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以来,深港产学研与深圳延宁合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长期处于第一位,对本公司的表决权具有较大影响。
3、崔京涛、厉伟与左强之间互为认可并存在共同的利益基础,具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和事实上的一致行动行为。
(1)深港产学研作为一家专业从事风险投资的公司,前后投资的创业企业多达十余家,根据创业投资的一般规律,其投资本公司有两个鲜明的特点:对投资回报的要求重于对公司的控制;对管理团队的认可重于对技术、市场等因素的考核。深港产学研2000 年投资本公司主要是基于对以左强为核心的管理团队的信任,2003 年和2005 年两次参与增资也是基于对左强领导下公司不断取得良好业绩的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为此,深港产学研自投资本公司以来,从未向本公司推荐管理人员,从未参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深港产学研深信,唯有
继续依靠以左强为核心的管理团队,才能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2)左强虽然对本公司拥有重大的影响力,但由于其持股比例不占控制地位,必须依靠其他股东的支持才能在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决策层面实施实际控制。
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自2003 年7 月即被管理部门批准纳入破产范围并随后进入清算程序,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最终归属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由左强推荐并已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深港产学研及其关联人,与左强合并持有的股权达到41.71%,并能推选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与崔京涛、厉伟合作成为左强发挥实际控制作用的唯一选择。
(3)基于互相认可及彼此共同的利益基础,左强与崔京涛、厉伟之间形成了长期稳定的良好合作关系和事实上的一致行动。
从本公司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看,崔京涛、厉伟听取并尊重了左强对公司相关事项的意见,和左强始终保持一致。
4、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自2003 年10 月起不再对本公司产生重要影响 (1)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公司高管人员并不是由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推荐或任命,其职务行为并不受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的影响或支配。
左强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是基于其对公司技术和市场等形成的控制力,基于其对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而在实践中形成的,是公司全体股东和董事的共识。左强虽然曾任职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但其后作为本公司总经理,其经营管理必然以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为最高目标。公司于2000 年引入新股东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防止个别股东因“一股独大”对企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需要。尤其是2003 年7 月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处于破产状态以后,作为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同时又是股东的左强,更是竭力避免因个别股东破产对公司经营发展和其他股东造成的不利影响。
龙浩、赵殿波和焦东亮等人,是基于其在本公司的良好表现,由左强提名,通过董事会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向总经理负责。其在本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与其曾任职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或其子公司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会受后者的影响或支配。
此外, 左强、龙浩、赵殿波和焦东亮在进入荣信有限公司工作前,就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了劳动人事关系。进入荣信有限公司工作后,
上述人员均未在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或其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均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本公司领取薪酬并由本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其人事关系也独立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
(2)自2003 年10 月以来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通过其持股比例难以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自2003 年7 月起,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就由于经营状况不断恶化而处于破 产状态,无力参与本公司2003 年增资。2004 年6 月10 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指定成立清算组函》,成立了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由鞍山市铁西区副区长王洪刚为组长,负责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工 作,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所持本公司的股份由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 组持有。破产还债清算组的工作职责是完成清算工作、妥善安置职工,也无力与本公司2005 年增资。
2003 年10 月本公司增资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的持股比例下降到26.20%,2005 年12 月本公司再次增资后,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持股比例进一步下降到18.67%。
由此可见,从2003 年10 月起,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及后来承继其股权的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均不能依据其持股比例对本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3)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推荐的董事数量不断减少
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中,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推荐的董事有2 名,2003年本公司增资扩股后,在第二届董事会中,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当选的董事仅1人。鞍山市电子电力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承继股权后,并没有重新向本公司推荐董事或参与本公司的经营管理。
5、近三年来,本公司资产、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稳定
自2003 年10 月以来,本公司资产、业务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保持稳定,也足以说明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左强与崔京涛、厉伟自2003 年10 月以来共同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公司保荐人认为:自2003 年10 月以来,左强与崔京涛、厉伟合并控制
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一直超过40%,能够实际支配发行人行为,左强与崔京涛、厉伟共同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公司律师认为:自2003 年10 月以来,左强、崔京涛与厉伟所持有和控制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成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并一直未发生变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