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宣告死亡 P37,P38
第三章:人格权
一、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构成
1.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
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须注意:侮辱、诽谤一类人,一般不构成名誉权侵犯。除非这一类人很少,仅有特定的数人。
3.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第三人有保密义务除外) 4.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降低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一)适用范围 1.一般人格权
2.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3.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
4.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
(对死者利益保护要求加害方式为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
(二)排除情形
下列情形,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1.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2.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3.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提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4.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注意问题
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 (1)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2)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如果不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所有的近亲属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3.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与或继承。下列两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 (1)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 (2)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四章:法人
一、法人对公司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法人的分类
(一)学理分类 (P55自画图) 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1)设立行为: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 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 (2)设立人地位:是否成为成员 (3)成立基础:人的集合;财产集合 (4)意思机关的有无
(5)法人目的:社团法人可以营利;财团法人必定是公益法人
(二)民法通则对应学理
1.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2.机关法人:公法人
3.事业单位法人:一部分是公法人但是绝大多数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不营利) 4.社会团体法人:一部分是公法人但是绝大多数属于财团法人或者不营利的社团法人(不营利)
三、法人的成立(P57自画图——各类法人成立时间)
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如:雇主的指令,但是也包括超出授权,但是外部表现为履行职务或者与之有内在联系)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五、法人机关(法人成立时产生) 1.特征
(1)无独立人格
(2)无须法人的授权行为即可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作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2.类型
执行机关任何法人都有,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监督机关只有公司必设 监督机关监督对象为:执行机关、代表机关。意思机关不是监督对象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意思表示(P63自画图) (一)意思表示要素
沉默视为意思表示:容忍代理;容忍转租;限行合同追认;无权代理追认;继承,遗赠 (二)意思表示类型(P67自画图) (三)意思表示类型的生效
依据有无相对人、相对人是否特定、以何种方式作出生效时间不同
意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意思表示不因此而失去效力 意思表示有无错误(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以意思表示作出之时为判断的时点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捐助、抛弃所有权 2.财产行为、身份行为 遗嘱是财产行为 3.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债务免除、债权转让)处分行为加上公示的效果是直接引起权利变动,不需要履行行为,所以,处分行为虽为法律行为,却根本不会产生债权与债务。负担行为的效果是产生债权、债务 4.无因行为、有因行为
票据行为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不适用票据行为无因性 5.诺成行为、实践行为 诺成行为:物权合同
实践行为:如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三、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3个)
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 (一)真意保留 原则有效
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注意:此点对结婚不适用)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戏谑行为
一律无效,但在被误会时有立即澄清义务
(三)虚伪表示(双方虚假行为——双方故意相互为非真意的表示) 无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隐藏行为 虚伪行为无效
被隐藏行为不因被隐藏的事实而无效,其是否有效,应适用关于该行为的规定 (五)重大误解 1.构成要件
(1)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且错误认识在作出行为时发生
(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 (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 2.注意问题
(1)解释先行于错误
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与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 (2)误载不害真意——不是重大误解
若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不属于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3)计算错误一般不是重大误解(隐藏——狭义动机错误;公开——误载不害真意) (4)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不是重大误解
(5)表意人利用使者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反之,若使者故意传达错误,`该意思表示不能生效
(6)当事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时,在下列两种情形,排除表意人的撤销权: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对方愿意接受内心所欲
五、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欺诈
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第三人欺诈的处理;撤销权归属与行使方式 (二)胁迫
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第三人胁迫的处理 (三)趁人之危
构成要件要求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四)显失公平
构成要件要求显失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轻率
第六章:合同的效力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一)类型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二)撤销权享有者
(三)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自订立的合同 1.追认生效的时间点
(1)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追认之相对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合同相对人)时,追认生效
(2)法定代理人仅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合同相对人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追认失去效力,此时,法定代理人只能向合同相对人重新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合同相对人时生效 2.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1)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以通知行使,到达生效 (2)必须在追认生效之前行使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效
(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内容基本同上)
(三)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区别——以谁的名义订立合同;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2.合同效力 (1)一般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