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秀勇总结笔记(全)(3)

2019-08-30 19:16

权利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 权利人取得处分权的,合同自始有效。

权利人未追认并且处分人亦未取得处分权的,合同确定无效 (2)两种特殊情形

第一,因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该买卖合同 有效(还可准用于互易、出资、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其他有偿合同)

第二,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订立的租赁合同有效,但是,房屋租赁合同的非法转租合同无效

三、无效合同 (一)类型

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生死条款、单身条款、生育条款、处分生命)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注意:违反的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违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不算。 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规范。如果是取缔规范,不算(见段波讲义) 效力性规定:既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也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打击) 取缔性规定:只否认行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击),不否认行为的后果(私法保护)

(二)免责条款的无效

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责任的

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的

(三)越权合同效力

1.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效力——有效或者效力待定(依据对方是否知情)

2.法人超过经营范围合同——原则有效,但是违反禁止、限制、特许经营的规定则无效

第七章:代理

一、概念分类

(一)共同代理——代理权由数人共同行使的代理。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划分的标准并不是代理人人数的多寡,而是享有代理权的人数的多寡。在共同代理的情况下,代理权由数人共同享有,共同行使,代理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未经其他代理人同意,擅自实施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非经本人或者其他数个代理人的追认,不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因此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由实施该行为的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直接代理特征 1.三方结构:

内部有授权(独立于基础关系) 外部代理人作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归属

2.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并且显名

(三)间接代理的特征(依据第三方是否知道代理关系的存在分为:显名、隐名) 1.显名间接代理

原则上,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之合同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受托人与第三人约定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则该合同的当事人为受托人和第三人。受托人接受第三人的履行后,再基于委托合同将受领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委托人 2.隐名间接代理

原则上,只能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但是委托人行使介人权或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并且选定委托人作为合同相对人,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委托

(四)代理与使者、代表的区别:P95/P96

二、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 (一)法定代理 1.产生:法律规定

2.消灭: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 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代理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二)委托代理

1.产生:基于授权行为(授权行为具有单方性、独立性、无因性) 2.消灭: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权滥用

1.自己代理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但是有例外:第一,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的自己代理有效;第二,仅限于对被代理人履行债务的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经双方被代理人的双重追认后生效。

三、复代理

1.三种条件下的复代理

2.注意点: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有义务接受双重指示;代理权范围受复任者之代理权范围的限制 3.复代理责任承担(P100)

四、狭义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单方行为无效

五、表见代理 (一)构成要件

1.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 2.权利外观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

4.须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牵连性(本人有过失)

第八章:诉讼时效 一、适用范围

1.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请求权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和瑕疵出资的补充义务) (4)学理上:占有保护请求权、相邻权以及四种支配权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的性质——法定,不可以排除适用或者延长缩短

三、诉讼时效经过的法律效果

1.债权人不能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仍然可以起诉。债务人不提出抗辩的话,可以胜诉。债务人抗辩,“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追偿的话,不予支持。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除外。

3.债务人获得抗辩权,但是行使方式注意两点:

(1)只能在一审程序主张,基于新的证据,债务人才可在二审程序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 (2)法院不能释明,或者主动适应 4.债务人可以抛弃时效利益

(1)明示——明确表示同意履行(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债务人仅仅“承认债务”,而不是“同意履行义务”,不构成明示抛弃时效利益 (2)默示——自动履行,不提出抗辩(履行后不可以反悔)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与计算(P113-P115)

五、诉讼时效中断——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断

(一)中断的法律效力——中断的事由消除之日起,重新起算原来长度的诉讼时效期间

1.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2.对于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具有涉他效力。但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二)中断事由 1.权利人提起诉讼

(1)中断时间是提交起诉状或者提起口头起诉之日;重新起算日是生效给付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 (2)“诉讼”的概念广义理解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2.权利人主张权利P118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P119

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

债务承担的,必须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到达债权人时中断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限于最后六个月) (一)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

2.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

七、诉讼时效的延长

1.延长的对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均可延长

2.延长的条件:(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2)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确有正当理由;(3)是否延长由法院决定;(4)决定延长的期间必须适当。

第二编:物权法 第一章: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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