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成府

2019-08-30 22:08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成府发[2007]87号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8月10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07年9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学习好、宣传好《条例》精神

《条例》是继2007年3月全国人大颁布《物权法》后,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物权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颁布的一部全面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物业管理制度,其颁布施行是我市加快物业管理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构建和谐社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条例》的各项要求上来。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对学习、宣传、贯彻

《条例》作出具体部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和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为《条例》顺利施行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快配套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的法规体系

《条例》对许多方面都作出了授权性的规定,要求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条例》配套实施。市政府法制办要牵头对我市过去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与《条例》有抵触和不一致的要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同时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组织起草物业信用体系、业主大会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市建设、规划、物价、工商、公安等部门要按《条例》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抓紧起草和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市房管局要尽快制定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监管、新建住宅保修金监管、建筑区划划分、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物业管理专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建立等配套文件以及(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房屋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各区(市)县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规定。 三、明确职责,加强配合,严格依法行政

《条例》是以《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在很多方面都作了细化,并在一些制度建设上有所创新,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涉及政府和相关部门众多的职责和任务。各区(市)县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都要按照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一)区(市)县政府要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尽快加强物业管理监管队伍的建设,保证有专人负责物业管理监管工作,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畴,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要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积极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更好地发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加强对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工作的研究,进一步促进业主对物业的依法维权、有序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共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利益协调机制、诉求畅通机制、纠纷预警预报和调解机制,积极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定期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并落实考核工作。要督促区(市)县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区(市)县房管部门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相应职责。要督促区(市)县房管部门认真做好《条例》在辖区内的宣传和业主委员会

委员(包括候选人)的培训,主动掌握辖区内各类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情况,及时发现这些活动的难点、热点、重点,认真把握这些活动的规律,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辖区内物业管理效能最大化,切实维护好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在牵头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中,加强《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考核内容。

(三)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学习《条例》列入年度普法的重要内容之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大力开展宣传学习,做到家喻户晓;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积极疏导、调解建筑区划内的各类民间纠纷。

(四)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相关职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将《条例》确立的相关制度贯彻落实好,认真研究物业管理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积极宣传,认真培训,尤其是对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服务机构等与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从业人员的培训。

市房管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努力实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服务机构都能成为协会的一员,强化行业自律管理,不断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快全市房

地产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并加强信用平台的建设、维护、更新和管理,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和市场监管服务。 (五)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在建物业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依法受理房屋保修期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

(六)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新建建筑区划的统一规划,按规定配置包括车库(位)、物业服务用房等在内的建筑物附属设施;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区划的划分工作;协调解决建筑区划内涉及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查处擅自改变专有部分使用性质的行为;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建筑区划内的违法行为。

(七)价格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住宅建筑区划内的机动车停放库(位);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机制,适时调整公布的物业服务费用政府指导价标准;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检查和管理,对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进行查处;受理物业服务收费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服务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企业登记中对住所的审查,不得为将住宅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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