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成府(2)

2019-08-30 22:08

照时应当查验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加强对建筑区划内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

(九)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督促建筑区划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落实建筑区划内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消除建筑区划内的治安隐患,及时查处治安案件;加强对建筑区划内流动人口和犬只的管理。

(十)城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建筑区划内在公共绿化、道路等场地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查处和对破坏临街房屋外貌的查处;对建筑区划内的乱设摊点等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区划内环境卫生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建筑区划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对临街安装空调等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十二)绿化部门负责建筑区划内绿化工作的行业指导管理和调整树木、绿地变动的依法审批,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加强绿化养护。

(十三)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出台的税收减免政策,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

(十四)民政部门要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强对业主大会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 (十五)消防机构负责建筑区划内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与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六)卫生部门负责对建筑区划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十七)水务部门应理顺二次供水管理体制,逐步推进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全面提高供水水质。

(十八)环保部门负责对建筑区划及周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建筑区划及周边的污染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九)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建筑区划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查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建筑区划内的特种设备事故。

(二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建筑区划内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二十一)气象部门负责建筑区划内防雷装置以及气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安全监察;查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调查处理建筑区划内的防雷装置以及气象特种设备事故。

(二十二)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区划内的信访管理协调工作。

(二十三)安监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区划内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工作。

四、相关具体问题

物业管理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数量大、涉及面广,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准确适用《条例》,现就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建筑区划(即物业管理区域)类型的认定。建筑区划内,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小于60%的,该建筑区划类型以住宅物业计;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大于60%的,该建筑区划类型以所占比例最大的物业类型计。

(二)关于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问题。自2008年1月1日起,竣工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其建筑区划内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等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基本使用条件;在竣工交付

使用前,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条例》的规定办理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手续。

(三)关于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交存时限问题。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物业竣工

验收后,在办理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手续或者不动产权属登记前,按《条例》规定一次性向市房产管理部门选定的商业银行交存住宅物业保修金。

(四)关于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权的有关问题。未出售或者已经出售但未交付使用的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拥有投票权。机动车停放库(位)以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不计投票权。

(五)关于物业的使用问题。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的规定使用专有部分,不得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相关业主同意,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影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依法、依租赁合同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情况的监督,发现承租人有擅自将住宅改变为餐饮、酒店、生产、办公、库房等经营性用房使用或者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等违法违约行为的,出租人可以终止租赁合同,并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六)关于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问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信息等专业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建筑区划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权属问题,按《条例》的要求自觉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不得转嫁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如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维修养护的,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七)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问题。物业买受人自物业首次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首次交付使用之日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物业首次交付使用日,以物业买受人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之日计。

除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八)关于建筑区划内相关工作的协调配合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协助业主、业主大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建筑区划内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犬只管理等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建筑区划内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得阻挠。

五、进一步加强房产行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条例》赋予了房产管理部门对物业的管理、使用、服务等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此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行政执法队伍。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要求,使房产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的物业管理任务相适应,并为房产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以保证《条例》的正确贯彻和实施。同时要加强对房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其法制观念,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六、有关要求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加强《条例》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将在2008年底对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以及建议意见,于2008年12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房管局,由市政府法制办、市房管局汇总后报送市政府。

二00七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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