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2019-08-30 22:08

国际商法

有限合伙 P58 定义: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业务; ②不列入商号名称(匿名合伙人);

③其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无权解散合伙企业; ④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

⑤其股份经过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给别人。

子公司 P75

定义: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其具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行使诉权。

授权资本制(VS法定资本制) P92 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授权资本并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 (英美法:英国、美国、荷兰等)

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 (大陆法:德国、法国、日本、中国等)

商业判断原则 P124 定义: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做出的商业决策,即使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也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 英美法原则,特别强调董事会的决议是在“诚实”(in good faith)情况下做出的。

不可抗力 P297

定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注:只是造成困难,增加履约成本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法律体系。 (法典法系、民法法系) 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中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

英美法系: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其中包括了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等而形成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系) 代表国家和地区: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马来西亚、中国香港?? 主要区别:(英美法 v 大陆法)

哲学基础:经验主义(empiricism)v 理性主义(rationalism); 法律分类:历史的分类 v 逻辑的分类; 法律渊源:判例优先 v法典优先;

法律推理:归纳式推理 v. 演绎式推理; 法律程序:对抗式程序 v. 纠问式程序;

法官的地位和作用:崇高的立法者 v. 严格适用法律;

法律规则:具体、细腻事实性规则 v. 抽象性、概念性规则; 宪法审查:普通法院 v. 特别法院

无权代理 P29

定义: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包括: ①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②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③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④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大陆法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者,非经本人追认不发生效力。在本人追认以前,无权代理人所作的代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英美法上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即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拥有代理权。无权代理即违反该默示担保义务。与代理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牌的或越权的代理人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美国法在什么时候判决实际履行 P308

①交易的标的物具有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特性(如土地、罕见的工艺品); ②实际履行是可行的(考虑在执行上的可能性和难度); ③涉及人身性质的合同不适用实际履行(如雇用合同); ④实际履行的判决符合公平、公正和诚信等道德规范。

迟到的承诺 P214

①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到达要约人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 P341

《英国货物买卖法》对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

① 凡是凭说明的交易,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说明相符;

② 如果卖方是在营业中出售货物,则应当包含一项默示条款,即卖方依据合同

提供的货物应具有商销品质;

③ 如果卖方是在营业中出售货物,且买方已经明示或默示地让卖方知道其要求的货物须适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则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应合理地适用于这种特定的用途;

④ 凡是凭样本的交易,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样本相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的规定: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①货物应适用于同类货物通常用途;

②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特定用途(除非买方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 ③符合卖方提供的样品;

④符合同类货物通用包装,或足以保全、保护货物的包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①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 ②可以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加工或提供服务为主的合同;

公约的主要内容涉及:合同的成立、买卖双方的义务、免责事由等,不涉及合同的效力、货物的所有权、产品责任等。

适用公约的规则

1.自动适用: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自动适用; 2.排除适用:当事人可排除公约; 3.扩大适用:即使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如根据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最密切联系地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公约也将适用

部分违约时买方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 P366

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所交货物只有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买方只能对漏交的货物或对与合同要求不符的那一部分货物,采取救济方法,包括:退货、减价、要求损害赔偿等。但一般不能宣告撤销整个合同或拒收全部货物。

附,买方的救济方法:

① 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实际履行) ②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③ 要求卖方对货物不符合之处进行补修

④ 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宽限期) ⑤ 卖方须对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 ⑥ 撤销合同 ⑦ 要求减价

⑧ 损害赔偿

国际公约里受发价人发出接受但发价人没收到,风险由谁承担 P334 对于以做出通知表示接受时,接受通知在传递中可能发生的失误风险,应由受发价人承担,而不是由发价人承担。这是采纳了“到达主义”。

国际公约里货物没规定价格时,确定价格的方法 P354

如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订立合同时(而非交货时)同类货物的通常价格; 如按货物重量计价,如无约定的,按净重。

国际公约里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标准 违约方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仅限于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有理由预见到的后果。 什么是可预见的,取决于合同订立时及违约方的情况。判断标准为一个正常智力的人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在事物通常进程中,以及特殊情形下,不履行可能导致的后果。

中国法上的不安履行抗辩权 P308 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方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代理关系终止后,代理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本人支付其损失,期限是多长 有些大陆法国家为了保护商业代理人的利益,规定在终止代理合同时,代理人对于他在代理期间为本人建立的商业信誉(goodwill),有权要求本人予以赔偿。 《德国商法典》规定:

① 在代理关系终止后,本人在与代理人曾经介绍给他的客户的交易中,获得重大的利益;

② 代理人由于代理合同的终止将失去佣金,这种佣金如果不是由于终止代理合同,该代理人本来是应当得到的;

③ 依照各种有关情况,对代理人付给补偿乃是公平合理的。

期限:必须在代理合同终止后的3个月内提出。 P32

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是否要承担合伙债务 P57 对于已经退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仍须负责。至于他对企业日后所发生的债务是否仍须负责的问题,则须视不同情况而定。①若同企业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之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则他必须通知该第三人,说明他已经不再是合伙人,否则他仍须对该第三人负责;②若该第三人在他退出合伙企业前未同企业进行过交易,也不知道他是合伙人,则他对于其退出合伙企业之后所进行的交易可不负责任。

无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共同点 ① 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② 不要求公开财务报表

③ 所有者直接参与管理事务(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融为一体)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②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③公司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包括起诉和应诉权; ④公司实行法定的管理制度(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⑤公司可以永久存续

判断和简答: 中国法律渊源

以宪法为核心的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判例: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都不是正式的法律的渊源 学理:法学者的论著对立法和司法有重要影响。

意定代理 P27 (与法定代理对举) 定义: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 (又称:委托代理) 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向代理人表示,也可以向同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人表示。

合伙人的责任(义务) ①缴纳出资的义务 ②忠实的义务

③谨慎和注意的义务

④不得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投邮主义或到达主义) 到达主义(收邮主义)

单方错误的合同效力

错误指对事实发生误解,并基于该错误而订立了合同。

单方错误指合同双方并没有共同的错误假定,只有一方作了这样的假定。 作为一般规则,单方错误,合同有效,错误方自担风险后果。 例外情况,如相对方将错就错或相对方诱使或欺骗使一方发生错误,则合同无效或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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