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企业破产清算解散业务操作指南(2)

2019-08-31 16:44

15.10.4 企业其他有形资产的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

15.11 律师对“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情况”的核查,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5.11.1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对各项软件、产品等无形资产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15.11.2 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协议; 15.11.3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土地使用权证、租赁土地的协议; 15.11.4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重大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相关协议。

15.12 对破产企业所签署或者有关联关系的“重大合同情况”的核查,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5.12.1 任何与企业及其附属机构股权有关的合同;

15.12.2 任何在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的动产或不动产设定的所有抵押、质押、留置权等担保权益或其它权益限制相关的合同;

15.12.3 企业及其关联机构的兼并、分立、合并、歇业、清算、破产的相关合同; 15.12.4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服务协议;

15.12.5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许可协议、特许安排及附有条件的买卖合同; 15.12.6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要能源与原材料或必需品等供应合同; 15.12.7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签署的所有重大保险合同;

15.12.8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破产前签署的任何与合并、联合、重组、收购或出售有关的重要文件;

15.12.9 企业及其附属机构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其他与其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15.12.10其他重要合同,如联营合同、征用土地合同、大额贷款或拆借合同、重大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或投资参/控股及利润共享的合同或协议等等。

15.12.11 律师对破产企业“重大债权债务”的核查,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5.12.12 有关公司应收款、其他应收款的真实及权利的完整; 15.12.13 应付款项是否与业务相关,有无异常负债; 15.12.14 有无或有事项及或有负债;

15.12.15 有无因债权债务事项而可能引发的纠纷。

15.13 律师需要清理破产企业所涉及的“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文件:

15.13.1 企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及政府部门之清理或质询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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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3.2 企业违反或被告知违反卫生、防火、建筑、规划、安全等方面之法律、法规、通知或诉讼的情况;

15.13.3 企业所知晓的将来可能使之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索赔要求、政府部门质询的事实。

15.14 律师对破产企业“人员基本情况”的核查,应当清理破产财产清单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文件:

15.14.1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5.14.2 企业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样本;

15.14.3 企业工会组织的情况和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或协议; 15.14.4 企业职工福利政策;

15.14.5 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16条 律师对破产财产清理中,还可以依据破产计划、特点与要求的不同,要求委托人以及清理对象提供其他各类相关文件或信息。

第17条 律师清理破产财产时,应当在清理破产财产前及清理过程中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记录清晰并适宜长期保存。形成完备的工作底稿是考核律师清理破产财产工作的一项核心内容,工作底稿的制作不仅是律师工作过程的完整体现,同时也是防范律师执业风险的重要手段。律师清理破产财产的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7.1 与破产企业设立及历史沿革有关的资料,如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17.2 重大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

17.3 与委托人及被清理对象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委托人与被清理对象提供资料的检查、清理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资料及详细说明; 17.4 委托人、被清理对象及相关人员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 17.5其他与出具《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相关的重要资料。

第18条 在委托人或者被清理对象依据清理破产财产清单的要求提供各类文件与信息后,律师应当及时、谨慎地对所有材料进行审阅和分析,并据此向委托人或被清理对象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19条 律师在提出初步意见后,应当与委托人或者被清理对象进行充分沟通,明确需要进一步清理的具体事项或问题,以利于在反复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达到清理破产财产工作的全部目的。

第20条 律师对外债权清理核查,应注意下列问题: 20.1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理的程序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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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机构或人员对破产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审计,并编制成册。

20.1.2 律师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沟通,掌握每笔应收帐款的形成过程和证据情况,应着重注意诉讼时效情况。

20.1.3 律师根据审计报告、其他材料,结合企业实际,起草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确认报告。 20.2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追讨的程序和步骤:

20.2.1 核实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经营状况等。 20.2.2 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向债务人送达《还债通知书》。 20.2.3 与债务人对债务偿还情况进行谈判等。 第21条 律师清理企业的对外投资应注意下列问题:

21.1 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审核与处理,律师应核查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文件、对项目实际投资情况、项目运作情况、投资他方对投资协议履行情况。律师应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及破产企业在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列入破产财产。

21.2 对破产企业的证券投资及在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审核与处理: 21.2.1 审核证券投资和在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的凭证; 21.2.2 对证券投资和在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进行评估 。 第22条 律师清理对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22.1 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或委托律师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2.2 管理人或其委托律师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第23条 律师对破产企业涉诉案件进行清理核查,应注意下列问题: 23.1 案件进展情况;

23.2 诉讼事实和理由充分情况; 23.3 法院当前的意见情况;

23.4 案件的胜诉可能情况及应否调解情况;

23.5 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情况及进入执行程序案件的执行情况; 23.6 详细列出案件清单,直观展现每一案件的实际情况。 第24条 律师审核申报登记的破产债权,应注意的问题:

审核分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形式审核主要是对申报的破产债权资料是否齐全、完备的审核。实质审核主要是对申报债权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主要包括: 24.1 对破产债权申报程序合法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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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对破产债权是诉讼时效审核; 24.3 对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的审核;

24.4 对债权性质即债权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据的审核; 24.6 对债权数额的审核。

24.7 律师审核后应编制破产债权清册。

第25条 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或发现破产财产不足支付清算费用时,应及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第26条 提请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律师应当起草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26.1 清算工作的基本情况; 26.2 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定原因。

第27条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作出后,律师应当根据参与清算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情况说明,拟定企业的破产原因分析报告。破产原因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27.1 企业公司治理基本情况; 27.2 企业债务构成及原因分析; 27.3 企业破产原因的归纳总结。

第28条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程序终结裁定后,律师负责办理破产企业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应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28.1 管理人出具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8.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8.3 人民法院处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裁定书; 28.4 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29条 律师担任管理人或受管理人委托的在注册登记办理完毕,工商部门发布公告后,应以管理人的名义就注销登记的办理情况及时汇报人民法院。 第30条 编制《破产财产清算报告》

30.1 律师编制《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的工作准则。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政策文件,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工作报告;

30.2 律师编制《破产财产清算报告》的工作程序。律师在清理破产财产工作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以及工作流程,包括对清理对象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等;

30.3 充分准备编制清算报告的相关事实材料和依据。 30.4 《破产财产清算报告》应着重突出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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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1 管理人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有:

30.4.1.2 全面接管破产企业,主要明确接管具体时间、地点、财产内容,交接人员; 30.4.1.3 确定企业留守人员,明确留守人员工作职责范围; 30.4.1.4 审计破产企业财务,审核资产负债情况; 30.4.1.5 清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追讨债权的情况; 30.4.1.6 核查破产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及对投资的处理结果;

30.4.1.7 确定破产企业破产债权总额、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等; 30.4.1.8 清理破产企业涉诉案件清理情况及案件的诉讼过程及结果; 30.4.1.9 管理破产企业签订合同的情况及合同履行或解除情况; 30.4.1.10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拖欠工资偿还、社会保险费补缴情况; 30.4.1.11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结果。 30.4.1.12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

30.4.2 报告结尾时,律师对破产财产清理情况的结果,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31条 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31.1 律师根据委托,可以为破产企业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政策文件进行编制。 31.2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31.2.1 破产企业基本情况(历史沿革、主营业务、人员结构、财务状况、近几年的经营情况、组织结构图等);

31.2.2 破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1.2.3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住所; 31.2.4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的数额;

31.2.5 对资产评估及权、债务、对外合同的处置说明; 31.2.6 未列入破产财产资产的情况说明; 31.2.7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情况说明;

31.2.8 有关共益债务和取回权、别除权、撤销权的行使情况说明; 31.2.9 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清单和比例; 31.2.10 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情况的说明; 31.2.11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31.3 编制《企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律师应当注意:

31.3.1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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