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河景观工程(景观绿化)施工招标文件(3)

2019-08-31 20:06

(6)开启技术标书合格投标人的商务标书,按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时确定的唱标顺序由投标人派代表唱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主要内容。

(7)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

(8)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1.6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的。

(2)投标文件未密封,或密封处未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3)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未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7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仅限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函、缴税承诺书三项)的;

(2)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参加开标会议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本人开标时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的或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未提供第二代身份证原件的;

(3)投标函未按给定格式填写或不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4)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明确哪一个有效的。 (6)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7)所提供有关证书、证明原件涂改、转让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8)投标文件工期与招标文件计划工期不一致的; (9)投标文件载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的;

(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

(11)缴税承诺。区外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中未承诺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在XX开发区缴纳。

1.8开标初审后,招标人收到的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少于3份(不含3份),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在此情况下本次招标即终止,招标人及投标人等各方当事人均对本次招标活动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责任。投标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但资料费不退回。

2.评标

2.1本次评标参照执行 青建管字〔2008〕15号文,综合评分法,详见第23页评分标准。

2.2同类工程界定:单项合同造价为2000万元及以上的景观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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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有关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根据青建管字【2010】11号文件规定: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要严格保密。

2.5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有记名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否则该成员评审结果无效。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结果中去掉最高和最低分后再平均,作为投标人最终得分。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备案。

2.6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须进行修正的,应符合下列原则: (1)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按2.7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

2.8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投标无效,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定标

3.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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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3.2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评分法”对投标人进行排序,每标段推荐 2 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本项目分为三个标段,投标人可兼投但不兼中,若投标人在多个标段均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时,由其选择其中一个标段为中标标段,并以书面形式承诺放弃另外标段,其放弃的标段依此类推确定中标人。

3.3中标结果将在XX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投标单位可提出异议,异议需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提供实质性证据至区主管部门。

3.4公示结束后,招标人于 7 日内签发中标通知书。

3.5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6中标单位持中标通知书于 30 日内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建设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并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4.保密

4.1评标委员会人员及参与开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2招标人或监督公证部门均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三、合同主要条款

1.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范围内的工程报价一次性包死,不做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追加按规定办理。中标单位对设计变更、工程追加所增造价执行优惠,优惠率为[(A-中标企业施工图预算优惠后最终报价)/(A-不可竞争费用)]%(A为财政施工图预算价,A值不包含不参与优惠项目,包含不可竞争费用)。

2.中标单位所报工期,除招标单位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一律不得顺延,季节性施工应包括在工期内,不予顺延。

3.工程款支付:发包人根据工程进度按月向承包人支付合格工程工作量的60%,工程完工时拨付至合同价款的75%,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发包人累计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达到审定值的90%;质保期满,根据规定拨付余款。

4.工程验收标准:本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国家现行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进行评定验收,如达不到合格标准,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至合格,费用不做调整。

5.设计变更:施工中如有设计变更,需由设计方出具设计变更通知,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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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签证,并作为结算依据。

6.工程合同价款的变更:

6.1与招标资料不符的情况发生后,须按照区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办理有关规定,在工程隐蔽前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由发包人组织办理。

6.2现场签证办理程序:承包方用A4纸整理好签证资料(签证资料中应包括照片、设计变更、现场测量等)后,首先由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提交发包方工地代表审核(现场监理及总监均需签字),在发包方工地代表及项目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发包人工地代表按区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办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办理会签。会签完成后方能进行隐蔽工程的施工。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为无效签证,不做为工程结算依据。 7.竣工验收:

7.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工程完工后七日内向发包单位提报完工报告,进行养护管理备案。工程竣工备案后十日内,向发包人提供两套完整工程建设资料。

7.2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部位验收的要求:隐蔽工程、中间验收部位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出具验收合格文件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未经验收擅自施工的工程将在结算审计时扣除该部分工程量。结算审计时以发包方及监理方出具的书面材料为依据。

8.竣工结算:

8.1承包人应在工程验收后28日内向发包方及监理方分别递交装订好的结算书一套,逾期提交的扣工程审计后结算值的1%。

8.2承包人应提高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水平,避免高估冒算。在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工程审计的审减额超过决算审定值10%的,将扣除结算审定值的2%。

9.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9.1 关于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中标单位在中标后10日内按中标价款的10%交纳履约保证金(以银行履约保函的方式提交)。

9.2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1)签订合同后,中标单位需按合同要求按时进场。不按合同要求进场的,每拖一天从履约金中扣罚中标价款的0.1%。无故不执行合同的,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

(2)按合同约定按时进场开工的,实际工程量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核后,完成施工合同价款的10%的,7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的50%。

(3)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每发现一次,扣罚履约保证金的0.5%。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视履约情况返还余额。 10.奖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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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质量奖罚:一次性验收达不到合同目标的,罚工程造价的2%,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返修至合格。

10.2工期奖罚:工程不设工期提前奖。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工期拖延,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证后,工期顺延;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每滞后一天,罚工程造价的0.5% 。

10.3施工过程中,业主每发现一次造成工程结构和降低工程设计标准的质量问题,罚工程总造价的1%。

11、如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不能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履约,招标人将保留另行发包或部分另行发包的权利。

12、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应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13、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如因中标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中标人负责,与招标人无关。

14.工程保修:

本工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实行保修,按工程造价的 10% 作为保修金。

14.1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金返还为无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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