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市、县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2019-08-31 20:51

永州市林业局

永州市市、县区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永州市市、县区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区划界定依据

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 林资发【2009】214号)。

2、《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 财农【2014】9号)。

3、《关于认真做好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0]10号)。

第三条 区划界定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科学区划原则。保障林地和森林资源安全,科学区划市、县区级生态公益林,确保全市江河流域、中小型水库、交通干线、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生态安全。

2、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原则。按照生态保护功能需要确定区划重点。

3、坚持合理布局、集中连片原则。对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域进行科学合理地布局区划,实施保护和管理,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4、坚持尊重自愿、维护稳定原则。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性,保证承包关系的连续性。

第二章 区划界定范围

第四条 区划界定对象

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的林地,不包括辅助生产林地。

第五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范围

1、市中心城区所在地周边5公里范围内未列入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林地;

2、位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地;

3、市级森林公园;

4、市人民政府认为可区划界定为市级公益林的其他林地。

第六条 县、区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范围

1、河流流程在50公里以上的支流两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500米以内的林地。

2、大中小型水库正常水位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500米以内的林地。

3、省道以上公路两旁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或平地200米范围内的林地;离城区10公里的县乡道两旁各80米范围内的林地。

4、位于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地。

5、山体坡度36度以上、土层瘠薄、岩石裸露、森林采伐后难以更新或森林生态环境难以恢复且集中连片150亩以上的林地。

6、退耕还林项目营造的生态林。

7、已区划上报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暂未批准的林地。 8、县区人民政府认为可区划界定为县区级生态公益林的林地。

第七条 市、县区级生态公益林不划分等级。

第三章 公益林管理和调整

第八条 市、县区级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础上,由具有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调查规划设计的要求和内容将生态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确保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区划界定结果应当公示。

第九条 对市、县区级生态公益林严禁皆伐,根据需要可以实行间伐或择伐。

第十条 调整方法

1、申报并经批准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自动调出。 2、工程建设应不占或少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确需征用占用的,分别报市、县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总量相对核减。

第四章 建档与审核

第十一条 建档

1、市、县区林业局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分别承担各自所辖范围的市、县区生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数据库建设及图、文、表综合汇总工作。

2、各县区林业局负责建立落实到小班(地块)的市、县区级生态公益林资源档案。要做到图、表、册一致,权属证明、管护协议齐全。利用《森林资源数据更新与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市、县区级生态公益林数据库。

3、市森林调查规划设计院承担全市范围内市、县区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核查

市林业局负责定期组织开展对市、县区级生态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督促各县区按年度更新生态公益林资源档案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市森林调查规划设计院负责全市市级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具体监测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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