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 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3、废标的条件如下: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4)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案例分析 1、
(1)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必备条件有: a.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b.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c.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d.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e.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 2)本工程不完全具备招标条件,不应进行施工招标。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a.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b.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c.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d.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2、 (1)不合法。地震局作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了照顾某些个人关系,指使a和c强行联合,并最终排斥了b可能中标的机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违反了《招标投标法》中关于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强制性规定。 (2)a和c组成的投标联合体无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例中,a和 c组成
的投标联合体不符合对投标单位主体资格条件的要求,所以是无效的。
(3)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表现如下: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b.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c.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d.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e.其他串通投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