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规定确定定点供应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代表使用单位与中标的定点供应商分别签订《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合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合同》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总合同》(以下简称《保险总合同》)。
第二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负责代表所属单位与选定的定点保险公司签订《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分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分合同》),《保险分合同》内容必须与《保险总合同》内容相符。未经市财政局同意,使用单位与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分合同》条款与《保险总合同》规定不一致的,法律责任由《保险分合同》的签订双方自行承担。
第七章 新车入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关于汽车购臵、入库的事宜,仍按《关于市级预算单位汽车配制、购臵及实行“一站式服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6]2729号)和《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车辆使用标准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财采购?2009?84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车辆信息发生变化,应携带相关资料统一到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办理变更、录入工作。使用单位对车辆库中的车辆信息应认真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更正,确保车辆库中的车辆信息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到市政府采购服务厅办理提取新购车辆手续时,应同时携带以下必需资料:
1.《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臵(过户)机动车辆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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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单》(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除外)
2.单位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
4.直接支付申请书(如自行结算请带支票) 5.经办人身份证 6.加油卡主卡
第八章 旧车处臵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臵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 ,使用单位的所有旧车实行统一处臵。市财政局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为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各使用单位的车辆回收与处臵工作。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进行车辆处臵,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臵审核表》(以下称车辆处臵审核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审批。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审核同意后,在公务用车管理系统中办理车辆出库手续。
第三十二条 车辆处臵审核表一式三份,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交北京产权交易所,一份由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留存。
第三十三条 北京产权交易所必须根据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审核后的车辆处臵审核表办理车辆回收工作,对使用单位上交的车辆及应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
第三十四条 经验收符合回收要求的车辆,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车辆回收证明一式四份,一份交使用单位,一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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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一份交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一份由北京产权交易所留存。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依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车辆回收证明,按照相关规定给使用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处臵函,使用单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调整资产动态管理系统中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按照以下标准(满足其中条件之一即可)对需处臵的车辆进行审核:
1、车辆无法达到交通管理部门年度检验标准及无法通过环保部门审验(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2、车辆使用年限超过10年; 3、车辆行驶超过40万公里;
4、其他经市财政局批准进行处臵的车辆。
第三十七条 旧车处臵收入上缴方式:旧车处臵收入由北京产权交易所统一上缴市财政局。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及处臵资金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09]1930号),行政单位的旧车处臵收入使用《一般收入缴款书》上缴市级国库,事业单位的旧车处臵收入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上缴市级财政专户。
第九章 各部门主要职责
第三十八条 供油单位职责:负责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加油合同》的有关条款,保证为使用单位提供足量油料;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时间和数据格式,及时提供各使用单位的车辆加油、资金使用与结存等明细信息;及时为使用单位办理加油卡充值和开具发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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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燃料费分配计划及时将资金由主卡向副卡中划拨;供油单位所属的各加油站负责对加油车辆、加油卡进行审核确认,严格执行“一车一卡”的加油规定。
第三十九条 维修单位职责:负责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定点维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使用单位确定的维修项目,对使用单位的车辆提供维修、保养及其它配套服务;负责对使用单位送修车辆的牌号进行核对,对发生变化的维修项目与使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严格执行使用维修卡进行结算的规定,及时与使用单位结算车辆维修费,并负责将车辆维修信息准确录入车辆维修系统;负责对新增加的维修项目进行申报;对于未经使用单位网上确认的车辆维修、保养项目,维修单位有权拒绝维修。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职责:负责按照《保险总合同》的有关条款,为纳入统一保险范围的使用单位公务用车提供保险及相关服务;负责根据使用单位每月保险到期的车辆情况,派专人提供上门服务,协助使用单位填写《机动车保险投保单》;保险公司在收到使用单位交纳的车辆保险费之后,及时向使用单位送达等额的正式发票和保单正本;负责及时将使用单位的车辆保险费信息、理赔和退保信息导入车辆保险管理系统,与使用单位及时办理报废解体车辆的退保工作;负责定期组织使用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保险业务培训,解答车辆保险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一条 北京产权交易所职责:负责使用单位上交车辆的免费接车、存放、审核验收、统计汇总和过户手续的办理;组织和管理鉴定评估机构、旧车拍卖机构、报废车解体机构办理旧车处臵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进行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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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拍卖、报废车解体收入资金的结算,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旧车拍卖收入和报废车解体收入扣除服务费后上缴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负责每月将旧车处臵情况、行政单位旧车处臵收入上缴汇总情况和事业单位旧车处臵收入上缴分单位明细情况报送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主管处室和国库处。
第四十二条 维修代理银行职责:负责及时为使用单位办理维修卡以及维修卡的充值、挂失、补卡、换卡和注销等业务;负责将变更后的新维修卡号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送至市政府采购服务厅;根据市财政局要求提供各使用单位维修卡中维修资金的结存情况;负责为定点维修单位安装POS机、免费培训,确保维修费结算(刷卡)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三条 使用单位职责:负责按照车辆编制和需求申报年度车辆购臵预算,按照车辆经费定额标准编制本单位车辆经费预算;使用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通过车辆管理系统对本单位(本系统)所属车辆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与统计分析;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的管理,建立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内部审核制度;车辆情况发生变化,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使用单位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到供油单位充值网点办理加油资金存入业务,提供本单位燃料费资金分配计划表,保证车辆的正常加油;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单位开户银行向维修代理银行办理转账划款业务,及时为维修卡存入维修资金,保证车辆维修费用及时结算;对维修单位维修的项目进行网上确认,每月持维修卡按时与维修单位结算维修费用;负责办理本单位车辆保险有关工作;对车辆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有关部门预算主管处室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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