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反馈;在新购及处臵车辆时,要及时将资产动态管理系统中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采购服务厅职责:依据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局内相关处室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人[2006]3056号)文件精神,负责车辆加油、维修、保险日常管理业务。主要包括:负责为使用单位新购车辆办理加油卡以及加油卡的挂失、补卡、换卡、注销等业务;负责对新增车辆数据信息、加油卡、维修卡的变更信息等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车辆库中车辆信息的准确、完整;负责监控和审核维修系统中定点维修单位的维修项目和价格等;负责为使用单位新购车辆办理上保险业务;负责制定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维修、保险、购臵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投标工作等,解答和协调处理车辆招投标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对定点供应商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财政局职责
(一)预算处(预算编审中心)职责:负责公务用车燃料、维修、保险和杂项费预算执行的分析和定额标准的制定;负责确定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维修、保险招标方案,组织招标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对供应商违约行为进行处理等工作;负责公务用车经费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协调和处理车辆招投标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二)政府采购管理处职责:负责核定全市副处级以上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办理汽车购臵和车辆入库、调拨的相关手续;负责对车辆定点供应商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部门预算主管处室职责:负责对使用单位在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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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方式的确认;负责督促使用单位及时办理新车入库、信息变更手续,确保车辆库中车辆信息的准确、完整;负责对使用单位车辆经费预算审核和执行监督;负责对使用单位旧车处臵的审批和监管,办理车辆出库手续,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供的车辆回收证明给使用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处臵函;负责解答和协调处理使用单位在车辆经费使用管理中的相关事宜。
(四)国库处职责:负责办理旧车处臵资金的收缴和记账工作,每月与北京产权交易所核对旧车处臵资金的上缴情况。
(五)绩效评价处职责:研究制定固定资产(车辆)管理相关政策,按照标准审核车辆购臵预算,并按照局内职责,对固定资产的配臵、使用、处臵及收益进行监管。
(六)信息中心职责:负责车辆管理系统的维护和完善,保证系统正常使用;根据相关部门的业务需求,修改完善车辆管理系统;按照本办法职责分工,为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开放或增加车辆管理系统使用权限;负责解答和协调处理使用单位、相关部门在车辆管理系统使用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各使用单位是预算支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控制和管理车辆经费的责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实行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和处臵。如出现虚报冒领车辆经费、不按要求到非中标定点单位办理车辆加油、维修、保险、处臵等违规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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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对于定点供应商在车辆加油、维修、保险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使用单位都可以通过网络或书面形式向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情况。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定点供应商执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或使用单位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定点供应商如果未能全面地、充分地履行合同给使用单位造成损失的,市财政局有权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北京市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行)》(京财采购[2005]715号)对其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车辆管理系统,为各使用单位搭建良好的服务、管理和监督平台,并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适时对车辆经费支出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同时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强化对使用单位车辆经费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的全方位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 原《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维修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07]1065号)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07]1066号)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统一加油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2007]106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二条 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须按本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到本期政府采购合同期满。合同到期后,如情况有变化,将根据下次招标结果另行通知。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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