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备品备件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备品备件数量应根据所供设备在以往运营中故障率的情况,考虑配置备品备件满足运营安全需要,对设备配置中不同的种类板件均应考虑备品备件。同时参照铁建设[2012]158号文《关于印发高速铁路轨道及站后“四电”工程备品备件配置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执行。配置备品备件同时考虑按照沈阳通信段、大连电务段管辖范围分列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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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总 则
1. 总则说明与评价准则
1.1.
投标方应仔细阅读招标书中规定的所有条款, 包括各项技术规格。逐条答复并提
出技术建议书。
1.2.
投标方提供的产品技术规格应与招标书中提出的要求一致。投标方也可推荐出与
招标书中规定的规格类似的定型产品,但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规格偏差表。
1.3.
投标方可推荐应用最新技术制造的产品,但其规格应相当或超过招标书中陈述的
技术规格。这种产品的性能、可靠性与耐久性必须有显著的提高,并在投标书中就选择该产品的意图提供详尽的证明文件及解释。
1.4.
★业绩要求: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工业与信息
化部颁发的入网许可证及相关测试报告。为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要求,投标方需提供与招标书提出的设备类型一致或非常相近的3年国内铁路干线OTN应用业绩,开通运行1年以上。两类设备需同时提供销售纪录的详细证明文件,并提供铁路局(集团)业务主管处室运行状况良好的证明文件。
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应在铁路及电信运营商满意运行的时间和设备数量。 OTM OLA OTN 10Gb/s波长转换器 OTN网络管理系统 50套 50套 10套 100套 5套 投标方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所投标设备在工程应用中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典型工程名称 光纤类型 光复用段长度(km)及光放段数量 最大光放段衰减 OTN数量 所采用的设备型号 线路 码型 FEC 类型 是否使用 喇曼/HBA 系统设计满波容量 投标方应在投标书中提供购买这种设备的用户证明,其中包括投入实际运行的主管部门的名称、地址、传真及电话号码,所供设备的详细类型、验收数据及应用地点等也应同时给出。招标方保留证实所供设备性能的权力。
1.5.
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应为厂家主流产品,设计先进,采用经过验证的新工艺、新技
术,并已有供货历史,投标者应提供在设备供应商(厂家)在生产该设备中经验方面的资料。
1.6.
网管监控设备采用的软件操作系统应为正版,并且是最新版本。网管监控系统应
公布信息模型及协议栈。投标方须对设备和服务的全部项目负责。
1.7.
评标及对中标者的选择都应以每个项目的总价格为基础,包括给予整个项目的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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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如果有的话)。然而,投标方应该在投标价格表中列出每一项目的单价与总价以及整套设备的总价,如果某个项目的总价出现错误,则以单价为依据由招标方修改总价。
1.8. 1.9.
投标方须对设备和服务的全部项目负责。
根据招标方的意见,假如以合理价格对整套设备投标不能接受时,招标方有保留
继续估价的权利,可以从原有整套项目中删去一项或几项,或从原有分项目中删去一个或几个部分,或单项估价。
1.10.
除那些在评估准则中明确列出的与规格有关的逐项或整套设备的附加估价准则、
估价侧重点和估价方法以外,评标和对中标的选择一律以价格为基础。
1.11.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组成,应完全满足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同时视为满足系统开通
的最低要求,如有遗漏,投标人应免费补充。 2. 技术规范总则
2.1.
投标方提供的产品技术规格应与招标书中提出的要求一致,若有偏差,必须提供
详细的技术规格偏差表。
2.2.
材料和工艺
所选择的材料和工艺应能满足功能要求,且适应工程现场条件。
设备采用的材料和零部件应经选择以使其能够满足合同中关于性能、物理和功能特性的要求,以及关于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的要求。材料、加工和零部件应按相应的规范和图纸进行控制。
设备或仪器的金属构件表面除了加工装配和电镀表面以外,都应进行热镀锌、喷涂等防锈处理,设备及附属设备所有材质均为阻燃材料。在装配前,对封闭结构的内表面也有必要的喷涂或进行热镀锌防锈处理。
2.3.
可互换性和标准化
本系统内相同功能的元件在电气上和机械上都应具有充分的可互换性,而不需修整或调整。所有系统项目的可互换性应遵照商业惯例。
投标方应对本工程中所有材料、零部件和元器件的标准化负责。投标方应安排并执行在标准化方面与其分包商的协调工作。所有批量生产的设备、零部件和元器件均应是标准产品。
2.4.
设备监督和测试
所提供的设备应根据本规格书规定的项目、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进行检验,并提供有效的测试报告和合格证。验收前的检测应在使用现场进行,并由生产厂提出测试报告。
所提供通信系统设备应具有下述监督和测试性能:
(1)前面板上具有视觉指示,表明设备中各主要组成模块的运行状态。 (2)设备和模块应具有测试点,便于在线运行时进行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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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微处理器控制设备应内置诊断程序,周期运行,至少可将故障定位到模块级。 (4)能够周期性实时输出测试结果,实现远程监督、测试和诊断。 2.5.
设备设计准则
所提供通信系统设备的设计均应符合有关工业控制产品的设计标准,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设计准则:
(1)设备的组成材料、零部件和元器件不应施加超出制造商规格书给定值的电压、电流、温度、应力或任何其它条件。
(2)电路的设计应考虑上述参数值在设备启动时会有变化,或在设备生命期的运行中会有周期性或非周期性变化,设备设计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此类变化或使变化之影响得以补偿,但不应采取调整控制的方式。
(3)只应采用标准元器件,而不需要特殊选择。
(4)零部件的布置、排列和固定应保证在检查、拆除和更换时不影响或损坏连线上的其它零部件。
(5)所有印刷电路板都应具有防护涂层,防止因潮湿/盐气或其它腐蚀性环境、发霉和灰尘引起的开裂、生锈和变质。
(6)所有设备的输入和输出应遵照ANSI标准C 37.9CA-197A“抗浪涌控制测试”或类似标准,避免设备受到损坏或产生误动。模块的热插拔操作,不应损坏设备,而且不应影响设备或系统其它设备的运行,否则应采取预防措施。
(7)所有设备应具有短路保护,包括电源本身的保护。
(8)当电源系统切换、线路故障或地电位升高引起电压幅度和相位变化时,设备不应受到损坏且保持正常性能,适应电气化铁路的使用环境,并考虑电气化接触网故障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2.6.
电磁兼容与雷电防护
(1)投标方应提交设备的电磁兼容(EMC)方案。 (3)投标方应采取措施解决电磁干扰/兼容的问题。 (4)投标方应采取雷电防护措施,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
(5)系统设备应全面遵守GB/T 24338.5-2009中有关的电磁兼容规定。
(6)系统设备应按照GB/T 24338.5-2009中规定的程序分别进行对环境的电磁干扰测试和抗环境电磁干扰的测试。
(7)应采用有效方式防护通信系统电子设备及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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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投标方应提供设备的电磁兼容测试报告。
(9)设备必须为双电源引入,且必须隔离,即一路电源发生故障,二路电源必须保证可靠使用。
2.7.
机柜(架/箱)
机柜和机箱应采用国际标准化设计,机架布置应有利于散热通风。所有机柜应提供锁匙或扳手等安全措施。
钢制机柜、机架、盘及其它支撑结构应经细致清洗和防锈处理,并可经受现场环境条件。机箱和支撑结构应涂底漆并着色,机柜、机架、盘和机箱的颜色应统一,并经招标人确认。
所有机柜和机架应可随意安置,并应有固定装置,其高度应根据房间最小高度选择,并在设计联络时确定。电缆进出机柜方式应满足现场条件。
机柜的设计应防止空气中灰尘和昆虫的侵入,以及防啮咬措施。 在每一机柜、机架和机箱的正面应提供描述设备功能的铭牌。 2.8.
外观一致性
整个系统设备的形式和外观应协调一致,所有室、内外设备及其端子排、电缆和接线应采用适当标签标识。
2.9.
环境条件
(1) 工作环境温度:
车站室内设备: -10℃~+45℃
(2)存储温度:-40~70℃。
(3)相对湿度:当温度为25℃时,周围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95%。 2.10.
相关标准
(1)标准
本工程设备的制造和测试,以及使用的材料,均应参照如下标准的最新版本(报价前),如果采用其他相关标准,应在设备技术文件中对引用之处加以注明,并提供纸质中文版文件:
1)IEC62278铁路应用:可靠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安全性(RAMS)规范和说明; 2)IEC61508铁路应用安全相关电子系统; 3)国际电工学会标准(IEC);
4)国际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学会标准(IEEE); 5)国际电信联盟有关标准(ITU-T);
6)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I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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