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审计是通过对反映生产经营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的使用情况的资料进行审核,以及对内部控制系统、组织及其职能和作业程序的检查测试,来评价企业管理当局控制下的各种达到组织目标活动的效率、效果和经济性,并针对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以提高组织的绩效水平。 经营审计要求内部审计人员熟悉管理和经营业务知识,必要时还应该有精通财务会计和生产技术等方面的专业化人员参与。经营审计所适用的审计标准主要是一般公认的管理原则和实践,以及其它有关效率、效果和经济性所要求的规范行为准则。当涉足生产经营管理领域越来越深时,内部审计人员往往需要自行设置适用的审计标准。
内部经营审计强调通过独立的检查和评价活动来改进组织未来的工作,它与着眼于历史状况的财务审计相区别。财务审计关心的是过去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经营审计关心的是改进工作质量,提高未来的绩效水平,并专注于管理部门的方针政策、计划、控制和决策过程及其相关活动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一般认为,内部经营审计比内部财务审计需要更广阔的知识结构和更强的判断能力,它不仅要确定为实现组织目标而必须建立的方针政策、制度和程序等标准是否真实存在并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还应该确定各种活动是如何与目标联系起来的,其效率和效果怎样,并对之进行评价。因此,在进行经营审计时,内部审计人员并不局限于发现对某些标准的偏离,而应该致力于帮助被审单位有关人员去理解目标、把握活动与实现目标的内在联系。针对缺陷所提出的改进措施并非因为它在理论上是完美无缺的,而在于它能够降低重大活动的风险和成本,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要求,能够在总体上促进绩效的提高。为此,内部审计人员在关心被审计单位是否采取了良好的管理和业务处理程序时,更重要的是要关心它们能否给予改进和如何改进。
经营审计涉及到许多不同的情况和条件,常常因被审计对象不同而不同,具有广泛的多样性,因此有人将其划分为三种类型,即职能审计,组织审计和特殊审计,这也被认为是常见的三种经营审计方式。这种分类有助于我们理解经营审计的含义。 1,职能审计
职能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各种职能活动进行的检查和评价,它注重对一系列相关经营活动及其具体责任的审计,以确定整个职能或某些具体职能活动是否达到了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要求,其重点在于不同职能之间的相互合作、互相协调和互通信息方面。
任何一个企业都有举不胜数的职能活动,例如会计、财务管理、存货管理、项目管理、质量控制、生产调度、合同管理、运输等。职能审计可以针对某一地点或环节的特定活动进行审计,也可以对跨越内部组织界线,贯穿于整个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或一个部门的某项具体职能进行穿行审计。
在进行职能审计时,内部审计人员关心的是业务活动及其处理过程,而不是管理和人员。这种审计方式可以用来确定组织、内部相关职能能否恰当地联系起来,并相互配合、共同协作促进整体功能的发挥,从而使工作象流水一般和谐顺利地进行,并富有效果和效率。通过职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能会发现不同职能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使工作难以顺利进行,究其根源,往往是内部分工不当、职责不明;奖惩不当或由于各自目标不同造成的。因此,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挖掘产生冲突的原因,并针对缺陷,提出改进职能活动的建议。 2.组织中计
组织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本身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的审查。组织审计一般侧重于管理方式及其过程,而不是组织所执行的各种业务活动及其处理过程。它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关心管理者是如何行使管理职能,建立内部控制系统,以经济有效的方式运用其掌握的资源来实现组织目标的。
在现场调查中,内部审计人员已经取得了对被审单位整个内部管理控制系统的理解并收集了评价其效果性和效率性的标准。因此,现场审计就应该对管理控制系统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深入细致地测试,并对业绩标准本身进行评价。在进行组织审计时,内部审计人员可能会发现不曾注意的控制弱点或管理缺陷,这时一般不需要增加现场审计的工作量,只要指出这些缺陷实际存在或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就行了。
组织审计要求内部审计人员牢记一般的管理原则和富有成效的管理实践,对行使计划、组织、指挥和控制等管理职能应该遵循的原则能够把握其要义并娴熟地运用。
3.特殊审计
特殊审计是根据管理部门,尤其是企业最高管理当局的某些具体要求而进行的一种经营审计类型。内部审计的主要服务对象是组织内部的成员,企业管理当局任何关心事项都应该成为审计的工作范围。《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指出,企业管理当局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总的方向。
特殊审计与职能审计和组织审计不一样,其工作内容和方式依据不同的要求而多种多样。它包括对损害公共利益事项的调查,对经营活动中不道德或违法行为的追踪审查,对项目决策过程的分析评价,以及其他一些为特殊目的而进行的专项调查或审计,例如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资金使用效益审计等。 特殊审计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具有某些特殊技能或专门知识,必要时应该聘请专家顾问提供咨询服务或参与审计工作。 五、审计证据
《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要求内部审计人员收集、分析、解释、记录各种信息,以进行审计工作。无论是财务审计还是经营审计都有一个分析、收集、解释和记录信息的过程,并通过制定审计方案和执行审计方案的各个审计步聚来完成。
(一) 审计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证据是指具有证明力的事物。审计证据是审计过程中收集的与一个或多个审计目标相关的,以支持审计意见、结论和建议的经过精选和整理的各类信息。 审计报告中的结论和建议必须有充分可靠的证据支持。如果内部审计人员就某一事项发表的意见缺乏适当质量和数量的证据,那么其确立的问题和得出的审计结论就无法使人信服,由此提出的审计建议也就失去基础。因此,获取足够证明力的审计证据是现场审计工作的核心目的所在。《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标准》认为,满足要求的审计证据应该具有四个特征,即充分性、可信性、相关性和有用性。审计取证工作就是运用职业判断依照这四个特征对有关信息进行评价和收集的过程。只有当收集的审计证据符合这些评价标准时,内部审计才能由此作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提出有理有据、切实可行且有实际价值的审计建议。
1.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充分性是指作为审计证据的信息或事实是真实的、适当的和有说服力的,从而使一个熟悉情况、做事谨慎的人也能据其得出与审计人员相同的结论。这涉及到证据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的问题。数量足够而证明力较差或证明力较强而数量不足的审计证据,都会让人难以置信由其得出的审计结论。一般来说,数量越多,质量越高,证据的充分性就强,反之则越弱。但是,出于证据的成本效益考虑,内部审计人员不可能在数量方面大作文章,有时也不可能在获取高质量证据方面花费过多的精力。为此,需要内部审计人员在衡量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方面运用职业判断,作出恰当的选择。当收集数量多的证据成本低时,可以考虑运用质量较差的证据;当获取的证据质量较高,具有充分的说服力,可相对减少收集证据的数量。但在某些情况下,对形成结论和建议起关键作用的证据,即使成本高,也应该极力获取。
为保证所收集的证据具有充分性,在运用抽样测试时,内部审计人员应该确定适当的样本规模,并使所选择的样本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使抽样风险降低到最低或保持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提供合理的保证。 2.审计证据的可信性
可信性是指作为审计证据的信息是可靠的、客观真实的。可信性是审计证据的灵魂,只有来源真实可靠的证据才具有说服力和证明力,否则审计结论就失去基础,证据也就不成其为证据了。但是,通常对证据可靠性的判断较为简单,一般的判断原则是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可信,经过证实的证据比未经过证实的证据可信,文件原本比副本可信,从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声誉较好的外部机构获取的比从被审单位内部获取的证据可信,事实证据比口头证据可信,等等。
3.审计证据的相关性
相关性是指作为审计证据的信息应该与审计目标存在符合逻辑的关系,能够为有针对性的审计结论和建议提供相关的证明。相关的审计证据反映了现场审计工作的目的和方向,任何充分、可信的审计证据必须与审计目标相关,否则就谈不上有用了。如果审计目标是翻新轮胎的活动,所适用的标准是在轮胎行驶40000公里后为之翻新轮胎面而不买新轮胎,那么凡是证明钢带轮辋的使用
期限长于轮胎的证据便与该项审计不相关;又如,如果审计目标是确定最近六个月内到期的应收销货款是否按期收回,那么审计证据必须满足这一期限要求,否则就不具相关性。 4.审计证据的有用性
有用性是指作为审计证据的信息能够得出有助于被审计单位达到其目标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审计证据的有用性表现在:能够证明结论是正确的,建议是切实可行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意义的;能够说服被审计单位或管理部门对所提出的改进工作的建议采取积极行动,以效果和效率的方式达到其目标。如果审计证据具备了充分性,可信性和相关性,那么就是有用的,有用性是审计证据应该达到的最终目的,审计证据首先必须是有用的,否则便无其存在的必要了。但有用的证据并不一定具有充分性。 (二)审计证据的种类
审计证据的种类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而有不同的称谓,例如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口头证据和书面证据等。根据审计证据的来源渠道,可将其大致分成观察性证据、记录性证据、证明性证据和分析性证据。 1.观察性证据
观察性证据是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实地观察或适当的检查而获取的证据,例如巡视设备和生产现场、检查现金保管、观察存货等。观察是证据来源的一个重要渠道,这类审计证据包括照片、图表、图解、流程图或其他对观察、检查情况的形象描述物。在获取观察性证据时,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在工作底稿中说明观察的条件和环境,以证实阐明所获证据在特定环境下的适用性。有时观察性证据也称作实物证据,这类证据非常具有说服力,因为一张在观察现场拍摄的照片比一份书面情况说明的证明效果要好得多。当观察本身就是证据时,那么观察应该由两个以上的人员参与,最好由被审计单位人员陪同进行。 2.记录性证据
记录性证据是从被审计单位档案资料中直接获取的反映事实的书面记录。一般而论,可供内部审计人员作为审计证据的事实和信息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档案文件、记录。记录是指所有的书面文件,它包括会计记录、合同、业绩报
告、岗位职责标准、内部控制说明和其他类型的档案资料。由于内部审计人员查阅文件记录的机会比其他来源资料要多,这很容易形成一种成见,误以为书面材料都是准确的,其实不然。通常,文件副本与原本的准确性不一样,因为打印的副本可以修改,如果要将文件副本作为审计证据,那么必须证实副本与原本没有丝毫的差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充作审计证据的记录具有足够的说服力。
3.证明性证据
证明性证据是为证实某一特定事项而直接从证明人处获取的信息,有书面的和口头的两种。当内部审计人员请求银行提供某一时的银行往来余额确认书时,银行根据其要求提供的标准格式的证明书就属于书面证明性证据。口头证据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为证实某一事项对熟悉情况的人员进行访问而获得的信息。作为审计证据的口头信息应该来源于被询访人的亲身体验,而不应该是道听途说。口头证据可能因信息提供人的动机不良而失去其证明效力,因此在采用口头信息作证据时,务必谨慎从事。 4.分析性证据
分析性证据是依据分析和验证的结果而取得的审计证据。这类证据来源于内部审计人员实施一定的审计程序,对有关资料进行分析、评估或计算而取得,有时也来源于某些专家的工作。从本质上讲,分析性证据也属于证明性证据。 (三) 取得审计证据的方法
现场审计的全部工作都集中在取得审计证据上。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很多,通常包括查阅文件、调查询问、分析比较、复核验证、实地观察、系统测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