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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实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调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显著特征是“生产在家、服务在社”。随着现代农业建设的不断推进,农业合作经济的合作内容必然不断深化,合作层次必然不断提升,合作环节必然不断拓展。当农业生产环节也纳入农业合作经济的范畴,亦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外部要素,而成为其不可分割、不可或缺的内部要素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上升为农地股份合作社。前者是后者的初级阶段,因此在当前历史时期须首先在借鉴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及相关国家立法实践基础上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登记的具体规定,从而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参照,为后续《农地股份合作社法》的出台提供良好的立法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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