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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妥善解决部分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负担过重问题,根据《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办法>的通知》(豫卫发[2008]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参合人员符合下列病种和指征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列入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恶性肿瘤(放、化疗)
条件:经病理诊断或其他辅助检查确诊为恶性肿瘤。可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放射治疗、化学药物治疗;放、化疗期间必需的检查;放、化疗期间必需的支持疗法。 2、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以上)
条件:有明显肾功能不全症状;血尿素氮>9mmol/L,血肌酐>180umol/L。可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必需的药物治疗;必需的检查;血液透析、腹膜透析;重症尿毒症并发症的治疗,如高血压、贫血、骨病、低蛋白血症等。 3、异体器官移植术后
条件:肾脏、骨、骨髓、血管、心脏瓣膜异体移植术后需长期抗排斥反映反应治疗者。可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抗排斥反应的药物治疗;抗排斥反应治疗期间必需的检查;并发症的治疗。
4、急性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条件:有急性脑血管疾病病史并经CT等辅助检查证实;一侧(或双侧)肢体运动功能障碍或有语言功能障碍。可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药物治疗;治疗期间必需的检查。
5、糖尿病
条件:有糖尿病症状并经实验室检查证实;有糖尿病并发症状,如心、眼、肾、神经损害症状等。可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糖尿病的药物治疗;并发症的治疗;必需的检查。 6、肝硬化
条件:有肝功能损害表现;实验室检查肝功能异常,B超检查证实有肝硬化。可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药物治疗;并发症的治疗;必需的检查。 7、结核病
条件:经明确的X线及其他辅助检查证实。可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药物治疗;必需的检查。 8、精神分裂症
条件:有明显精神分裂症症状;经精神病医院专科主治医师以上确诊。可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有关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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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慢性心功能不全
条件:有心衰典型症状;心电图及其他辅助检查证实有心功能不全表现。可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术后心功能不全的药物治疗;必需的检查。
第三条 建立慢性病的登记、审批制度。参合人员患有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疾病之一的,携带下列材料到县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慢性病门诊治疗申请登记表》 1、本人身份证、合作医疗证、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2、近两年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及门诊治疗的相关资料;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相关的辅助检查报告单。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慢性病由县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鉴定工作每年1—2次,肿瘤患者随时给予鉴定。异地居住和外出打工人员患慢性病,凭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单及近两年个人病史资料,报县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认定。确认的慢性病给予办理慢性病就诊卡。
第五条 参合人员可选1—2家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诊治,慢性病患者就诊时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慢性病就诊卡。接诊医师要依据认定的病种合理用药和治疗,门诊慢性病用药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一式两份。一次药量不得超过30天,并不得滥用辅助药物。
第六条 参合人员在进行认定的病种和治疗项目诊治期间,发生其他疾病,不在本报销范围。
第七条 参合人员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按合理医疗总费用的20%报销,每季度报销一次。
第八条 参合患者享受慢性病门诊管理的有效期限为二年(第二年不参加新农合者除外),有效期满后需重新鉴定,逾期未重新鉴定的不在纳入慢性病门诊管理。
第九条 不在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病种的诊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新农合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合人员进行认定病种的诊治,在经批准的诊治期内一般不得更换定点医疗机构,期满重新办理时可提出更换意见。
第十条 鹤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可根据各县区统筹基金的使用情况及疾病谱的变化,适时调整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各县区新农合管理机构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对一些确需支付门诊费用的病种可申报市新农合,经市新农合办批准列入慢性病报销范围。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鹤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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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管理,防范和规避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风险,维护参加新农合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新农合试点工作的健康运转,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财社[2004]96号)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社[2004]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准开展新农合试点工作的县(市)。
第三条 新农合医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原则是:总量控制、分年提取、集中管理、分县核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省财政厅设立“医疗风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财政专户”)。
第四条 医疗风险基金总量控制在年度筹集新农合基金总额的10%。第一年按照筹集资金的4%提取,第二年、第三年按照筹集资金的3%提取。以后年度,因筹资总额变动和动用基金引起医疗风险基金达不到年度筹集新农合基金总额的10%时,各试点县要及时予以补提。
第五条 每年在农民缴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照筹资总额、规定比例,提出医疗风险基金的提取方案,报试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管会”)审批。
第六条 试点县财政部门根据合管会批准的医疗风险基金提取方案,在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和办理相关手续后,将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直接汇缴省财政专户。同时,试点县财政、卫生部门要将汇缴情况报送省辖市财政、卫生部门。
第七条 各试点县(市)上缴的医疗风险基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省财政按试点县(市)设立医疗风险基金明细账,分别核算,统一管理,不在试点县(市)之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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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剂和再分配。
第八条 试点县(市)因不可抗力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重大事故),造成年内大病住院人数和医疗费用急剧增加,导致新农合基金支付严重困难时,可申请使用医疗合风险基金。
第九条 试点县(市)需申请使用医疗风险基金时,由试点县(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报经合管会同意后,以试点县政府的名义报告所在省辖市财政局、卫生局;所在省辖市财政局、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报送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审批后,直接由省财政专户将核定的医疗风险基金拨付到提出申请的试点县(市),并将拨付情况通报所在省辖市财政、卫生部门。
第十条 试点县(市)每次申请医疗风险基金使用额度一般不得超过试点县(市)风险基金总额的50%,年度内累计申请额度不得突破试点县(市)医疗风险基金总额度。 第十一条 新农合基金正常超支主要通过适时调整起付线、封顶线,调整基本用药目录,重新审定保障病种和报销比例等办法来解决。也可通过完善制度,加强支出管理,堵塞漏洞等措施解决,一般不得动用新农合风险基金。
第十二条 各试点县必须按照规定提取、汇缴医疗风险基金;省辖市财政、卫生部门做好提取、汇缴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新农合风险基金的使用,仅限于符合试点县新农合医疗保障政策,在保障范围、保障内容和保障比例之内的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 试点县动用医疗风险基金后,下一年度要按照医疗风险基金动用额度和提取规定及时足额补充。对动用额度超出医疗风险基金总额50%以上的,可分二年提取补充。
第十五条 医疗风险基金是一种专项应急储备资金,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抵押、担保、投资或转借,不得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对采取非法手段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和借口骗取或套取医疗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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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留、截留、挪用、抽逃、贪污医疗风险基金等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试点县(市)财政、卫生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意见,报省、市财政和卫生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