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2007)(以下简称《规范》)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01)的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本方案中对具体工作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
二、组织与分工 (一)责任分工
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技术工作可由事业单位或土地评估机构实施,标准宗地价格信息采集由土地估价师承担。责任与分工如下:
1.国家级: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为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关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并对各城市开展地价动态监测情况进行复查考核等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为监测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监测工作总体运行的技术支持、完成监测系统中央端和公众端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具体包括:
①对城市的监测范围、标准宗地和具体承担工作的技术承担单位、土地估价师等情况进行备案管理;
②每季度、年度对各城市的监测成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季度报告、年度报告;
③维护和完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及网络平台;
④开展复查考核和评比工作。
2.省级: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部统一部署,加强对有关城市的监督和指导,配合部开展复查考核等监督检查工作,并根据考核意见督导城市整改落实。有条件的省和自治区,可结合部部署的地价监测工作,部署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开展地价监测工作。
3.市级: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级的统一要求,负责全面落实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任务,对本城市地价监测工作负总责。具体工作包括:
①确定一家运行稳定、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事业单位或土地评估机构作为技术承担单位;同时选择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和良好信誉的土地估价师承担标准宗地地价信息采集。原则上,每宗地的地价信息由两名土地估价师独立采集,每名土地估价师承担信息采集的标准宗地数量不得超过15宗。 ②确定监测范围、布设城市标准宗地;
③协助技术承担单位收集土地交易、土地供应、标准宗地权属登记等基础信息;
④督促技术承担单位组织土地估价师开展标准宗地信息采集等工作并及时汇总,形成监测成果并上报;
⑤定期整理汇总季度、年度监测成果和相关技术资料,归档备查; ⑥日常监督,对技术承担单位和参与工作的土地估价师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并配合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复查考核等工作。
4.技术承担单位:技术承担单位负责本市地价动态监测的技术支持工作,牵头组织土地估价师采集标准宗地的季度、年度地价信息,形成监测成果按时上报,对上报监测成果的“及时、真实、准确、规范、完备”负责。具体工作包括:
①协助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监测范围,划分地价区段,布设标准宗地;
②牵头组织土地估价师按季度、年度采集标准宗地地价信息,并对其进行初步审核整理与汇总,收集整理土地和房地产市场交易、供应等信息,测算城市地价水平、增长率等;
③对各类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撰写本城市年度地价状况分析报告;
④配合部组织对承担标准宗地地价信息采集工作的土地估价师进行技术指导。
5.土地估价师:参与工作的土地估价师承担特定标准宗地地价信息的采集,对采集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规范、完备”负责。每季度、年度对标准宗地地价信息进行采集,按时将信息报送技术承担单位和中央端数据库。 (二)组织制度
1.联络员制度:各省级和有关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指定一名地价动态监测工作联络员,各城市技术承担单位需确定一名技术负责人。每年12月10日前,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联络员及技术负责人信息登记表(初始/变更)”
(见表1-1)及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交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建立和更新档案。
2.技术承担单位与土地估价师备案制度: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技术承担单位和土地估价师档案,并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备案。经备案的技术承担单位和土地估价师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更新。每年12月10日前,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需将“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承担单位信息表(初始/变更)”(见表1-2)和明确标准宗地与土地估价师对应关系的“标准宗地信息采集人员登记表(初始/变更)”(见表1-3)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交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建立和更新档案。
三、监测范围与标准宗地的设立、备案与更新
各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标准宗地的设立与更新由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技术承担单位完成,并报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及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备案。
(一)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的确定:原则上以城市建成区为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红线范围。工业用地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以工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为主。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标准宗地的设立:在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内,按照《规范》的要求,划分地价区段,设定标准宗地。初始设立的标准宗
地,由本城市技术承担单位负责完整填写“标准宗地登记表”(初始/变更)(见表1-4)、拍摄“标准宗地现状影像照片”(命名规则见文2-4)、统一编制“标准宗地编码及地价区段编码”(编码规则见文2-3)。城市监测范围内的标准宗地一经设立,不得随意变更。
(三)备案:对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实行年度备案管理。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的变更于备案后的下一年度起,方可对监测成果产生影响。
1.初次纳入城市。初次纳入国家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的城市,首次设定的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需报土地利用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备案。程序如下:
①技术承担单位编制“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布设方案”(编写提纲见文2-1)、“城市地价动态监测范围及标准宗地布设图”(编制要求见图3-1)。
②经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技术承担单位将上述要件连同城市现行的分用途的级别基准地价图、“地价区段登记表(初始/变更)”(见表1-5)、“标准宗地登记表(初始/变更)”(见表1-4)、“标准宗地现状影像照片”的电子版本(以光盘形式)和经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本,于开展工作年度的6月10日前报送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③土地利用管理司组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