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局 运装管验 [2010 ]612号 运输局:
安监司:
基础部:
各铁路局,特货公司,中国北车、南车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哈尔滨、唐山、北京二七、太原、济南、西安、兰州金牛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轨道客车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唐山轨道客车有限责任公司,永济新时速电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南口、天津轨道交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牡丹江金缘钩缓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南车戚墅堰、株洲电力、资阳、洛阳、襄樊机车有限公司,南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南车长江、南京浦镇、眉山、二七、石家庄、四方车辆有限公司,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南车时代机车车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南车成都机车车辆有限公司,襄樊牵引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汇通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铁路信号工厂,昆明中铁集团公司,襄樊金鹰公司,广州铁道车辆厂,柳州机车车辆厂,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晋西铁路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济南东方新兴车辆有限公司,青岛BST公司。铁道部沈阳、北京、太原、南京、武汉、成都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铁道部驻各铁路局机车、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中铁特货公司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齐齐哈尔、北京(南口)、天津、唐山、太原、大同、济南、青岛、常州、柳州、成都机车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大连、北京(二七)、西安、洛阳、兰州、襄樊、株洲、株洲(时代)、资阳机车验收室,铁道部驻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北京(二七)、石家庄、包头、西安、南京、铜陵、武汉、广州、株洲、眉山、重庆、贵阳车辆验收室,铁道部驻昆明、襄樊工务机械车验收室:
各铁路局机务处、车辆处、安监室,中铁特货公司装备安全部,部内安监司,运输局基础部。
管验处 马云岭 41195
1. 《铁路机车车辆造修企业基本情况首次调查表》 2. 《铁路机车车辆造修企业基本情况再次调查表》 3. 《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表》
运输 机车 车辆 质量 办法 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辆产品造修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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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监察处: 机车技术验收处: 机车检修处: 客车处: 货车处: 机械设备处:
为提高主要行车设备质量,严格铁路移动装备源头质量控制,加强对铁路机车车辆造修质量的政府监管,科学评价铁路机车车辆产品造修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特制定《铁路机车车辆产品造修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要求如下:
1、各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生产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认真贯彻“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的要求,组织与产品安全质量有关的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加强自审自查,不断提高产品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细化管理措施,确保铁路移动装备源头质量。
2、实施审核的相关人员要加强相关专业知识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知识的学习,提高技术业务素质及审核能力,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规范审核评价的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审核评价结论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并在审核评价过程中积累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3、铁道部驻各铁路局(公司)机车、车辆验收室及铁道部驻地区验收室负责将本《办法》有关内容通知到承验的有关铁路机车车辆重要零部件造修企业。
附件:1.《铁路机车车辆造修企业基本情况首次调查表》
2.《铁路机车车辆造修企业基本情况再次调查表》 3.《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表》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铁路机车车辆产品造修企业 质量保证能力审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铁路机车车辆产品造修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强化移动装备质量源头控制,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机车车辆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全面加强铁路机车车辆验收工作的若干规定》(铁运[2009]161号)及《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GB/T 19001—2008/ ISO 9001:2008),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包括铁路机车车辆及重要零部件)造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是指进入中国铁路使用的各类铁路机车、车辆、动车组、轨道车、大型养路机械、救援车及其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所称重要零部件是指纳入铁路机车车辆监督验收范围的重要零部件;所称企业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已取得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许可,以及取得铁路机车车辆零部件生产、维修资质的单位。
第四条 实施审核评价的主体一般为铁路各级机车车辆验收机构(以下简称验收机构),各级铁路机车车辆业务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安全质量检查活动时可参照本办法。
第五条 实施审核评价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审核知识,
熟悉相关产品制造和维修标准、规程、规定、工艺等,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产品认证知识及技能,一般应经过GB/T19001审核员及CRCC检查员培训,取得实习审核员或CCAA检查员资格。
第六条 针对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的特点,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评价采用“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实物质量检查+质量业绩检查”的模式,对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章 审核形式及周期
第七条 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分为例行审核和非例行审核两种形式。
⑴例行审核:是指定期对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实物质量和质量业绩进行的综合审核,目的是通过查找管理上的漏洞及薄弱环节,发现不符合及潜在的不符合,督促企业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持续改进管理水平,以避免实物质量出现问题。
⑵非例行审核: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对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实施的审核评价,是一种对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审核评价方式,目的是针对产品实物质量发生的特定问题,查找企业质量管理与控制方面存在的漏洞及薄弱环节。
第八条 铁道部驻地区(公司)验收室及铁路局(公司)驻段验收室对其负责验收的主要的、重点的企业(如整车造修企业)例行审核周期为一年,对其负责验收的其他企业的例行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必要时,对企业的例行审核也可由上级验收机构(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铁道部各区域机车车辆验收办事处、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验收室)组织实施,审核安排与各年度验收工作要点一并下达。
第九条 当某一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铁道部各区域机车车辆
验收办事处、铁道部驻铁路局(公司)验收室要及时组织管内验收室对该企业实施非例性审核:
⑴交付的产品在使用中发生重大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影响时(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一般D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
⑵交付的产品在使用中多次发生相同或相似的质量问题; ⑶在铁道部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中出现不合格; ⑷产品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
⑸产品验收过程中多次发现相同或相似的质量问题。
第三章 现场审核程序
第十条 编制审核计划。审核前,实施审核的部门或机构要根据企业的规模、产品类型等,组织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员成立审核组(视审核需要可邀请一至两名机构外成员),指定审核组组长,编制具体的审核计划。
第十一条 通知受审核方。例行审核时审核组组长负责将审核计划在预定审核日期一周前通知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推迟时间的,双方可协商具体审核日期,但原则上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两周;非例行审核时提前三天通知企业,企业原则上不得推迟审核时间。如为首次审核,应同时通知企业填写《铁路机车车辆造修企业基本情况首次调查表》(见附件1);如为再次审核,应同时通知企业填写《铁路机车车辆造修企业基本情况再次调查表》(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审核前准备。审核组组长要对审核组成员进行合理的分工,对审核活动进行充分策划和准备,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表》和《实物质量检查表》。对各质量要素的审核,原则上应执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表》(见附件3)中的相应条款要求,必要时,审核组可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