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规字〔2014〕3号

2020-04-14 16:29

【工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的通知(苏建规字〔2014〕3号)

( 发布时间:2015/5/26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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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管办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31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用从事评标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省评标专家库”)。省评标专家库由各市、县(市、区)分库组成,评标专家按照其工作或者住所所在地进入各市、县(市、区)分库。

第三条 本省评标专家的认定、动态考核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部门。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负责省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和选聘,指导和监督全省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

(二)指导和监督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分库的使用和管理; (三)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申报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推荐和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二)负责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

(三)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 (四)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聘用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或者个人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六)参加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八条 全省建立统一的“评委管理系统”。评标专家的申报、资格审查与管理通过“评委管理系统”进行,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相关信息通过系统交换、更新和资源共享。

第九条 省评标专家库专业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设置。

申请人申报的专业数量,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不超过9个专业,高级职称的不超过7个专业,中级职称的不超过5个专业。

申请人申报的专业应与本人所学专业、工作经历或者执业范围等相符合,且应当提供证明本人工作能力和水平的相关材料。所申报的专业两次被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审查退回的,一年内不能重新申报。审查通过的专业3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条 申请人申报评标专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登录“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评委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二)各市、县(市、区)招投标监管机构登录“评委管理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三)设区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对本地区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培训考核;

(四)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聘为评标专家,聘期为3年;

(五)受聘的评标专家登录“评委管理系统”,自行打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的评标专家聘书。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在聘期内应参加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不

少于12个学时的培训和考核,聘期届满且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续聘。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分为普通评标专家和资深评标专家(资格条件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已受聘的评标专家可以申请应急评标专家,并应当在规定时间(一般为半小时)内抵达评标现场。

第十四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标专家。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人在评标当天通过随机抽取和语音通知系统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通知,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半天抽取通知;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提前1天通过“省招投标监管系统”远程评标协调系统抽取、通知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由招标人和监管人员签字后归入评标资料档案(含电子档案)予以保存。评标专家名单在评标开始时方可打印。 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抽取和通知的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随机抽取所需专业的评标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3倍。如果本地符合要求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的3倍时,应当通过“省招投标监管系统” 远程评标协调系统补充抽取异地评标专家,远程异地评标。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通过“评委管理系统”申请暂停评标。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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